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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效力性规范(导致合同无效)和取缔性或管理性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卞对强制性规定作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对于妥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须。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分为取缔性或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并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这种做法不仅町以使无效合同的数量末人减少,对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极为有利,而且较好地维护了交易安全,避免交易秩序混乱。(二)对强制性规定作进一步细化解释的司法实践基础本司遜释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法律规范类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作
2、用的地位有了准确和清晰的界定。事实上,在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典型情况已经不断适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文件来校正和统一对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的理解。比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与第4条针对《房地产管理法》对登记备案制度的要求作了限制解释,认为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预售合同效力,就是针对特定事项的强制性规定所作的统一解释。此外,由于实践中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合同无效的案件中,签订合同后反悔的当事人占很大比例,这其中多数是
3、因为合同所涉标的大幅升值所致,如果合同的签订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乂没有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的,在维持合同效力并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倘仍然使合同无效,将会怂恿一种不诚实的交易环境,损害了交易主体的合理期待,制约着市场主体的交易愿望,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刊登的〃于库存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就是类似案件。该案涉及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转让问题,法院认为转让方以各种理由表示反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安全,合同应为有效。这
4、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态度。五、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要准确界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简单。强制性规定木身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的固然可以很容易地对其作出区分,即倘若强制性规定禁止或限制的是行为内容和程序,并且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无效,则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当然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有些时候,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规定行为的效力,此时就难以将其与管理性规定、指导性规定或取缔性规定相区分。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准则,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
5、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属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这从正面回答了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无益处,但由于判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固在适用上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还有学者提出,从强制性规定
6、所针对的对象来看,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当事人不得为该合同行为,只要相应的合同行为发生就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市场准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它与合同行为无关,相应的合同行为木身依然为法律所允许。第三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不能履行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上述三类中,第一类就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而后两类则为学者所称的管理性规定。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即便对主体资格作出限制的禁制性规定,如果其目的
7、是旨在保护一些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比如有关保险业、金融业的主体资格限制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违反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业或吸储的应当认定无效。当然,有些主体资格限制的规定确实只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管理行为,无碍公共利益,则应当认定为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比如,《公务员法》第53条对于公务员经商的限制,就是一种对主体得以从事的法律行为的限制,它并不影响相应法律行为的效力,只是导致对相应行为人的纪律处罚。再比如不符合市场主体资格的可以补正,而禁止履行的若己实际履行则在不违反《合同法》52条其他规定的条件不使其
8、无效,比如,对已建成并实际验收交付的建筑,无资质的建筑承包人得按照合同主张权利。我们认为,对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采取正反两个标准。在肯定性识别上,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否定性识别上,应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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