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ID:44492726

大小:2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22

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第1页
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第2页
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第3页
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第4页
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后来相关规定的出台,对原有的刑事诉讼体系作了相当程度的修改和完善,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在现有体系和法律的指引下,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时代的进步、改革的深入,其中所暴露岀的一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以采取适当措施改进提高。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起诉前,按照一定的程式、步骤和顺序,履行法定的手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是否起诉的

2、准备程序。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同样,我国的侦查实践中也暴露出现有的侦查程序所存在的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对待解决。一、我国侦查程序屮存在的问题1、侦查中,不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有限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问题十分突出。根据刑诉法69条规定,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14H或者特殊情况下的37Ho刑诉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朵,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经上

3、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或三或者五个月。羁押作为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常用手段,极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法律为了控制这种倾向,规立了严格的鞫押期限。但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情况却十分普遍,有些侦查人员对于不能按期侦查终结的案件,不依法报请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而自行决上延期;或者对不符合法疋延长羁押期限条件的案件,草率决定延长羁押。超期羁押行为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侦查机关的形象。在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是由侦

4、查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侦查机关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我国的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利有限,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凹答的义务。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凹答司法人员讯问的一项诉讼权利。此项权利直接来源于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而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义务的司法理念。在英美国家,沉默权已经实行多年并相当完善。由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以及为了保持惩治犯罪的高效率,我国一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

5、行如实冋答的法律义务,保持沉默或者作虚假陈述,侦查人员都可以记录在案,法庭可以据此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从而作为从重量刑情节予以判处。同时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侦查机关往往重视获取其口供,因此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进一步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已然不符合当前的法治理念。2、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程度和权利有限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境地或自身条件的限制,其诉讼权利很大一部分要靠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來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活动的权利,律师参与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犯罪嫌疑人在侦杳

6、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Z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一般來说,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以下活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杏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中诉和控告;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中请取保候审。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而已,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和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第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很多情况下这成为侦查机关监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手段,剥夺了犯罪

7、嫌疑人合法的请求律师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现。第二,在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与律师进行会见都耍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由于决定权在侦查机关乂没有被拒绝会见后的救济程序,侦查机关为了自身侦查冃的,往往以此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得到律师的帮助。第三,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屮,律师无权到场,使得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屡屡受到侵害。其四,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要求查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也无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这使得律师很难在侦查阶段有所作为。这些对律师介入侦杏

8、活动的限制,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剥夺其必要的防御权利为代价的。这是与人权保障理念不相符合的。联合国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受到刑事控告而被逮捕或监禁,由警察拘留或监狱监禁,但尚未审讯和判刑的人在会见律师时,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丁•囚犯和律师的会谈,可以用冃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这即是从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监视的角度说明了国际司法趋势。3、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督手段和权力有限当前我国实行分离型的侦诉结构,即检警分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