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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2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8.1目的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严肃追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定本规定。28.2本规定所追究事故、未遂事故、重大违规违纪、以及对社会、矿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和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发生应负的领导、管理和技术责任。28.3追究责任的对象是梅花井煤矿所属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28.4对以上所指行为和事故负有领导、管理和技术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责令辞职、撤职。28.5梅花井煤矿行政
2、处分与之对应的经济处罚:28.5.1通报批评,同时罚款1000元28.5.2警告,同时罚款2000元28.5.3严重警告,同时罚款3000元28.5.4记过,同时罚款3900元28.5.5记大过,同时罚款5000元28.5.6降职,同时罚款6000元28.5.7责令辞职,同时罚款8000元28.5.8撤职,同时罚款10000元28.6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处分:28.6.1发生死亡1人事故、重伤2人(包括2人)及其以上事故或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给予撤职处分,分管副职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相对应的专业副总、业务科
3、室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对应的专业主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8.6.2发生重伤1人事故或轻伤2人(包括2人)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给予降职处分,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相对应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正职给予记过处分,副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应的专业主办给予警告处分。28.6.3发生轻伤1人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相对应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正职副给予通报批评。28.6.4发生死亡2人(包括2人)及其以上重大或特重大事故,按责任划分,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
4、相关规定进行追究。28.7对发生未遂事故、违规违纪,以及对社会、矿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政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8.8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矿长或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全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矿委会做出处理决定。28.9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10受到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不得提职加薪;受到撤职
5、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拔使用。28.11受处分人员由人力资源科负责归入被处分者的个人档案。28.12本规定解释权属梅花井煤矿。本规定如有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相抵住的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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