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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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替代责任说质疑杨文杰*(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陕西宝鸡721007)[摘要]特姝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就是替代责任,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按替代责任划分法人的侵权行为,则均成为特殊侵权行为,而且特姝侵权行为中,也有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法人侵权行为。这样,替代贡任则不能自圆其说。在物件致害情况下,主张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性质替代说也趕难以成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应视为准侵权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关键词)替代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法人物件致害准侵权行为替代责任说立法上的经典表述被认为是《

2、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对应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认为这是特殊侵权责任的定义,概括起來,以替代责任、转承责任、间接责任表示均无不可。并认为,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就是替代责任对此有两点值得质疑,替代责任理论中的替代应当是行为的替代,还是责任的替代?替代责任能否作为过错侵权行为与非过错侵权行为划分的标准?一、法人替代责任过错侵权行为是为口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理论界的共识。然而法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是不是也可以看作是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民申责任。

3、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特殊侵权行为屮的替代责任说的理论大厦就会坍塌。众所周知,法人机关(特别是法人代农机关)或法人代理人的行为(包括雇员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为法人机关和法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就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离开法人机关行为或代理人行为的法人行为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法人机关行为,或法人代理人的行为,就根本不可能存在法人自己的行为。“法人的民爭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來实现。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4、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121“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由于过错而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法人承扒,是因为法人的业务活动,是通过他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⑶在《日本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法人的活动,山其代表机关(董事、董事长等)进行,代表机关在法人目的范用内进行的法律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第阿十啊条规定,法人执行机关在进行法人的事务中所加给他人的损害,作为法人的不法行为,由法人与代农人一起负赔偿责任。⑷虽然対法人能否成为违法行为的主体,理论界历來是有争

5、议的,但各国立法儿乎无一例外地规定,对法人机关及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对企业法人从爭法律禁止的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了一定的处罚。因此,理论界否认法人为违法行为的主体并没冇为各国立法所采纳。因而未成为主流学说。以通说论Z,替代责任在民法的主体论与责任论方而就成为了悖论。在主体论上把法人机关及其代理•杨文杰(I960…)男,陕西风翔人,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人的行为包括不法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而由法

6、人承担责任。法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而在责任论上,替代责任论者则认为特殊侵权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分离的,法人不是为自己的行为而为他人的行为承扌H替代责任。如雇主为雇员的行为,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机构对有关专家的侵权行为。甚至按照替代贵任论者把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贵任性质界定为替代贵任的观点来看,就会必然得出在过错侵权行为屮,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也是统一的,只是在特殊侵权行为屮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成为分立的,法人对其代表机关、代理人的行为就成为了替代责任。任何一部教科书、专著和论文中都没冇

7、说明为什么会冇这样一种变化。行为主体的行为仍是责任主体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符合道徳准则的,是合理的,是公正的。为他人行为负责是不符合道徳准则的,是不合理的,是不公平的。正因为如此,法人机关的侵权行为,法人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被视为法人的侵权行为而山法人承担责任,就解决了法律规范合理性的问题。而替代责任理论,缺乏道徳基础和介理性。即使现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也不能成为替代责任理论的思想基础和道德基础。显然,连带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业者所在的法人单位承扌口责任也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从业者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

8、为,是法人单•位的行为。任何国家法律中没有规定,法人单位为从业者个人非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法人只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法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工作人员木人承担责任。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冇过错,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冇过错,除法律另冇规定外,法人是不承扒赔偿责任的。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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