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建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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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余杭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建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1〕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须遵守本办法。园林、绿化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区建设局、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

2、存、全市通用”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第四条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局委托余杭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负责余杭区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余杭区保证金专户。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局协助区

3、劳动保障局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

4、理。第七条保证金缴存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工商注册地在余杭区的施工企业和外省、市进入余杭区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均向余杭区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第八条工商注册地在余杭区的施工企业,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一)总承包特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10万元。(三)劳务分包企业

5、10万元。第九条外省市主项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缴存标准一律为150万元,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保证金缴存标准一律为100万,并一次性足额缴存。第十条各施工企业持《余杭区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后向企业出具《余杭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第十一条本区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缴存保证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

6、日内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已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新进余杭区外省市企业在进余备案初审通过、取得进余杭备案资格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第十二条为便于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原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关于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函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函金)额度的通知》缴存职工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可填写《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支取(转存)工资保证金支付帐户申请书》办理转存手续。第

7、十三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余杭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第十四条经区建设局与区劳动保障局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一)企业填写《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支取(转存)工资保证金支付帐户申请书》,经区建设局与区劳动保障局共同确认,再由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二)企业凭《缴存卡》、《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支取(转存)工资保证金支付帐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三)区建设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监督企业

8、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第十五条经区建设局与区劳动保障局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或农民工投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明未拖欠、克扣工资证据材料,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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