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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村官”受贿犯菲认定的因境及立法对策张兆松张利兆2011-11-2022:47:36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关键词: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立法完善内容提要:当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孑盾冲突。这种冲突给检、法两家的司法适用和反腐败工作带來严重影响,表现在:导致管辖冲突,影响対“村官”受贿犯罪的查处;管辖冲突,引起执法难题;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放纵犯罪。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
2、的路径是:取消现行《刑法》笫163条规定,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统一纳入到《刑法》第385条中。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一、问题的捉出为了使大家淸楚地看到司法实践中“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混乱现彖,先看以下两个真实案例:案例一: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担任某市某区东钱湖镇人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村经济合作社监委会主任)。2002年6月,为适应东钱湖的开发建设,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发文,耍求将东钱湖规划区内的所冇坟墓进行拆迁。由于大堰村村属的丁湾山公墓在规划区以外,东钱湖镇坟慕
3、整治办公室又与大堰村经济合作补-签订了一份拆迁坟慕协议书,委托犬堰村经济合作社实施对拟迁入丁湾山公墓的坟墓进行拆迁。协议书规定,拆迁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规划、集体经营,不得招标承包。大堰村又将该项工作交由戴某负责。2003年1月,戴某利用职务Z便,以“干股”的形式,两次收受承包坟墓拆迁工程的戴某乙转交的贿赂款共计7万元。同年2月,戴某向某市某区东钱湖旅游度假村区纪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交了所得赃款。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戴某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以受贿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
4、力元。被告人戴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3年9月25H作出终审判决,认疋被告人戴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菲,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案例二:被告人土某原系某市大堰镇柏坑村农民,因其有一定的建筑专业技术,2004年11月,受某市街道办事处的口头委托,成为一名“村官”,从事街道办事处所属村庄的土地幣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从2005年到2007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Z便,先后非法收受承接土地整理T程承包人绑某、姜某、单某等人的贿赂共计135300元。2007年10月30H某市人民检察院指
5、控王某犯冇受贿罪。2008年2月28H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处王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据不足,但其协助政府管理工程期间,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处”。同时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法诃以减轻处罚,遂以王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村官”受贿犯罪。两个案件检、法之间存在严重分歧:笫-•个案例,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认为戴某构成刑法第385条Z受贿罪,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构成《刑法》第163条Z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二个案例,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构成
6、受贿罪,而一审、二审法院则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笔者认为,上述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检、法Z间Z所以存在分歧致司法适用陷入困境,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禅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孑盾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一)刑法立法的缺失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典时,将原受贿罪一•分为二:《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和《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7、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人员。从刑法立法角度看,对村民委员会的T作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明确。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理论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一直争议不断。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该委员会是否依法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出发來判断。详言之,如果是从事的仅是木集体组织的事务,如管理村中的集体财产,就不能以国家工作人
8、员论。但是,如果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代替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依法受委托在从事公务,则应视为《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是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刑法》第93条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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