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思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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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儿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内1但在执行遗嘱吋,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具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了所立”脱离父了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rtr丁该项存款系在

2、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具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冇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6.1.(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

3、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王某与华某(女)于1992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冋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6年,夫妇俩想用此笔款在家乡开饭馆,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冇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

4、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耍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冇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來。知道此事王某虽不太高兴,但还是从自己的存款屮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冋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冇其一半产权。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为什么?(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1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有效的(1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

5、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來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故刘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曲王某夫妇承担。(3分)(2)华某对该房屋享冇所冇权(1分)。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屈于夫妻共同财产(2分);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除冇特别说明外)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2分)村民刘贵堂在上山砍柴时拣到一头牛,并牵冋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來认领。一年后仍没有找到牛的主人。因为长时间没有人来

6、认领,刘贵堂想,自己已经饲养了牛这么长时间,牛应该归口己所有了。两个丿」后,刘贵堂因为儿子在县城买房催他搬去同住,于是将牛在集市上以币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孙强。孙强买牛时不知道牛是刘贵堂拣来的。几天后,牛的主人赵二找刘贵堂认领牛。【法律问题】1、刘贵堂与赵二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2、刘贵堂饲养一段时间以后,意欲占有,则与赵二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3、在第2题的情况下,如赵二來要牛,刘贵堂不给,双方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4、本题中,孙强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1、刘贵堂与赵二Z间形成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

7、规定:“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3、理由同24、孙强可以取得牛的所冇权,理由是善意取得。1)牛是动产;2)受让人即孙强不知道牛只拣来的,主观上是善意;3)孙强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取得,支付了对价;4)孙强已实际占有了牛。王某有一女王乙、二了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枇,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

8、女。1994年土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土某去世后,土丙I大I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枇,则第一顺序继承为了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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