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428044
大小:4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22
《案例分析内容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分析内容案例属于什么违法行为违反哪些规定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会计人员造假授意、指使和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28条第1款P11)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罚款:违法人5000—50000元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其他人要求会计人员造假P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
2、告。会计人员造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P16(第9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13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P4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P86第43条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有问题不处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十种行为之一P44会计机构
3、、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P82第42条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没按要求销毁会计档案销毁程序:①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②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③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④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
4、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P41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是不得销毁;二是注明原因和立卷情况。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到项目竣工决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设置两套账、账外账私设账簿P3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
5、核算。第42条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对依法办事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P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P88第46条出纳兼任审核等违反会计制度规定P7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内部牵制制度)第42条未办理交接手续就调离P7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
6、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调单位的从业资格证调转登记P65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应当自离开原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应先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调出,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日内办理调入手续。涂改发票金额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或变造会计凭证P26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
7、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原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42条或43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P37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未按要求使用会计记录文字P19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未按要求使用记账本位币P2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
8、以选定其中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认为外资企业不必接受接受我国《会计法》的监督检查《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都应受《会计法》监督。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会计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