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治疗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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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治疗权探析摘耍:生命权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具有最高价值,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最终载体。放弃对危重患者治疗往往意味着让生命终结,对于仍有救治价值的患者而言实质上是对生命的抛弃。对这一问题作出何种法律评价,进而如何进行法律调整,是无法回避的沉重法律命题。患者、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是否冇权利放弃治疗,目前属于法律空白,需要深入探讨。木文试从我国生命权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对垂危患者放弄治疗权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看法。关键词:生命权;危重患者;放弃治疗作者简介:张广峰,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2、合伙人,研究方向: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案件、公司法、房地产业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76-02笔者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曾遇到因放弃对危重患者的救治而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例,媒体也对个别放弃治疗的案例进行了大量报道和评论。这一现象不仅困惑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且还涉及一个重要法律命题一一放弃治疗权的行使及法律规范。生命具有最高价值,生命权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和最终载体,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表现,也是人类的共同价

3、值理念,而放弃对危重患者救治意味着的生命不可避免地终结,对放弃救治权进行法律规范则成为不能冋避的现实问题。笔者试从生命权和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法律规定为基础,对现实屮放弃治疗的情形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看法。一、生命权及其保护的法律规定《宪法》没有对生命权作出直接规定,但规定了公民人身自山权、人格尊严权及休息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因此,生命权应当属于宪法中一项隐含权利。目前法定机关并没有作出宪法解释,明确将生命权作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刑法》对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

4、的犯罪行为制定了刑事处罚措施,这是公权力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定属于私法上的规定,目的是防止其他平等主体对公民生命权的侵犯,同时也为公民生命权遭到侵犯后进行法律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在民法范畴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处分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合同法范畴对处分生命健康权的否定。対于生命权相关法律规定大致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生命权;二是生命权不受侵犯

5、;三是侵犯生命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公民放弃自己生命作出禁止性规定,作为生命权利主体的公民,对生命是否有放权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理探讨问题,也是现实中需要法律规范的重要问题。二、卫生法对治疗权的规定放弃治疗是指医生根据患者或其亲属的决定,停止使用维生或治疗措施。冃前法律并没有对治疗权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更没有对放弃治疗权问题作出规是。《执业医师法》第25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

6、抢救。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肖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由此可见,对于危重患者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及医生不得拒绝治疗,应当立即抢救,但实施手术等特殊治疗需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现行法律都没有赋予医院和医师强制治疗的权力。三、放弃治疗的原因媒体报道了-些放弃治疗的案例。北京发生的“丈夫”肖志军拒绝为就要分娩的“妻子”李丽云签署剖腹产手术协议导致未能及时手术而造成孕妇死亡。深圳的胡菁将昏迷7天的妻子文裕

7、章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等医疗设备拔掉,并阻止医生、护士救治,表示“放弃治疗”,此后数小时胡菁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対其提起控告。肖志军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使孕妇丧失了治疗时机而死亡,对于孕妇死亡是一种放任心态;胡菁虽然以作为的方式停止了治疗措施,但实际上还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治疗)导致妻子死亡。肖志军仅仅受到舆论谴责,而胡菁同时还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案例本质上都是放弃对“被监护人”的救治而导致死亡,但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放弃治疗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已经没有救治成功的希望,回天无术;二是经济困难

8、,无力筹集医疗费用;三是亲属虽有经济实力但不愿支出巨额费用;四是为了摆脱患者拖累;五是一种极端情况,监护人冇希望患者死亡的企图。上述情形可以归纳为医疗的、经济的和道徳的三类原因。四、放弃治疗的情形及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放弃治疗医院无权主动放弃对有救治价值的患者进行救治,否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医疗实践中,由于患者欠医疗费医院消极治疗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如果因此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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