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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xxx镇基层河长巡河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X镇基层河长巡河制度为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落实各级河长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根据《XX县东联镇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库)长制的意见〉工作方案》(XX总河长办发(2017)8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巡查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总河长、镇级河长、村(社区)级河长开展巡河工作。第二条镇总河长巡查。镇级总河长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巡查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防洪能力提升
2、和行政执法监管、涉水规划建设等工作。第三条镇级河长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所负责河库的水环境治理及日常管护、入河排污口、堤坝安全,及时处置报告发现问题,落实解决巡查中发现问题及上级河长交办的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围垦河库等突出问题。第四条村(社区)级河长巡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村域内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及日常保洁、堤坝安全,及时报告发现问题及突出问题落实解决情况。二、巡查范围第五条河道巡查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外陆域200米的管护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护范围根据
3、历史最高洪水位外陆域200米的管护范围。以及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三、巡查内容第六条向河道水体内排放工业、生活、畜禽、医疗、施工等污水。第七条在河道巡查范围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扩建、改建已有排污口。第八条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堆放、倾倒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粪便、动物尸体、秸秆等。第九条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第十条在河道巡查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网捕、养殖投料、滥用化肥、畜禽养殖等。第十一条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4、、构筑物,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以及其他侵占河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在河道巡查范围内非法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弃土、修坟、打(洗)砂等活动。第十三条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挖筑鱼塘、围垦河道、围河道造田。第十四条在河道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第十五条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四、巡查要求第十六条河道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镇级河长做到每周一小巡,每月一大巡,每季度一次全面巡查;村级河长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
5、每月一次全面巡查。集中排污口、矿山、化工企业等重点区域实行逐日巡查。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巡查机制。联合巡查工作实施主体为镇总河长、镇级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镇级联系部门、镇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村(社区)河长。(一)镇总河长、镇级河长开展巡查前,由镇级联系部门通知村(社区)级河长和相关镇级部门人员参加联合巡查;(二)村(社区)级河长自行组织村河长制工作人员参加巡查。第十八条建立巡查记录制度。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河道巡查记录》,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
6、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由相应联系部门整理归档。第十九条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破坏环境违法事件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时制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河(库)长和相应联系部门。第二十条上级“河长”巡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需要将《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第一时间发送至下级责任河长,下级责任河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上级河长。第二十一条在巡查中发现有河道漂浮物和沿岸生活垃圾,镇、村(社区)应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确保河道卫生整洁。第二十二条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第二十三
7、条镇河长办要对各村(社区)、联系部门《河道巡查记录》的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的检查,巡河道工作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村(社区)级河长和镇级联系部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各村(社区)河长办每月15日和30日将村(社区)级河长巡河动态情况和《河道巡查记录》,上报镇河长办;镇级河长巡查河道后,镇级联系部门当日将《河道巡查记录》和巡查河道信息报镇河长办存档。第二十五条《河道巡查记录》,村(社区)河长要妥善保管,并将《河道巡查记录》于每年12月份统一上交镇河长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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