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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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 ;立法选择变动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德国法系国家被称为物权行为。但何谓物权行为、其构成如何,当事人变动物权的和意是客观存在还是抽象存在,抑或根本就是人为地拟制,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关系如何等问题,从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之日开始,至今仍争论不休。物权行为理论内容是什么,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与否究竟有什么利弊,在我国立法上,对物权行为理论应采取何种态度等问题,目前的争论也颇为激烈。而中国立法机关目前正在着手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制定问题,物权法必然涉及物权变动问题,而民法典编纂则涉及是否规定总则编与各编的关系等问题。上列问题,都与

2、是否继受物权行为理论问题有关。对于该问题,中国民法学界配合立法也有相当多讨论。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下介绍和阐述。第1章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萨维尼虽然提出了物权行为的概念,并被《德国民法典》所肯定,但均未对物权行为进行概念的界定。这就使得物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以及登记与交付究竟应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始终存在争议。而对此问题的不同认识,对其他问题的态度具有重要影响。学者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分析,因着眼点不同而有不同见解,盖而言之,主要有效果说、目的说、要件说、内容说四种观点,但都不乏不妥之处。根据不同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继承行为,物

3、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既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可以首先明确物权行为的上位概念,再将物权行为的上位概念所具有的种差加以明确,即可得出关于物权行为概念的较为完整的定义式表达。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物权行为特殊之处是指该法律行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即,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才是物权行为。关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次,物权行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即,物权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物权权利状态的变动:设定、变更、废止物权1.1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及其基本内

4、容1.1.1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物权行为是一个与债权行为相对应的概念,在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消灭物权的行为中都既包含着债权行为又包含着物权行为,这是德国民法最基本的观念之一,是学者进一步将法律行为概念和理论精致化的产物。一般认为,物权行为的观念起源于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17世纪时德国法学家所编纂的《实用法律汇编》中已体现有类似思想。但是,该汇编没有提出物权行为这一概念,但其强调所有权转移的原因和所有权转移的实际后果的区别,认为他们是两个事实这一点,应当说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有积极的影响。19世纪初的德国法学大儒萨维尼在大学讲学中创造了这一思想: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

5、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权契约”。其后,在1840年出版的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萨维尼进一步阐述了物权契约概念。按照萨维尼的主张,在基于买卖契约而发生的物权交易中包含着两种法律行为,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而且后者的效力不受前者影响。1.1.2物权行为理论基本内容按照萨维尼的论述,物权行为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原则:分离原则(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分离原则,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该原则的意义,是将主体承担的转移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是债法上的契约或称之为合同),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

6、两个法律行为,而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这两个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而是相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依分离原则,德国民法实现了物权法与债权法及其它民法制度在法学理论上的彻底的明确的划分,物权从此有了自己独特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即物权合意。抽象原则,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该原则的意义。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也就是说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经从债务关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来。我国学者通常将此成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抽象原则是依据分离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因物的

7、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故物的履行行为(如动产的交付)的效力只与物的合意成立原因关系,而不与债务关系成立因果关系,因而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依此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的物权不能随之而丧失。不过,根据抽象原则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物权取得人可以无根据的取得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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