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配偶生育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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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配偶生育权共有摘要我国是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国家,尊重并保护循法缔结婚姻的配偶生育权。这种生育权在夫妻关系内部,我们称之为配偶生育权。《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了司法实务中丈夫一方诉求生育权不予支持的立场,也给生育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生育权共有。本文尝试探讨生育权共有的可能性及生育权共有的客观条件,并浅析了配偶生育权发牛纠纷时如何化解的新思路。关键词计划生育生育权共有作者简介:杨小丽,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7-02生育权是有着强烈个人属性的一种权利。从生育权的基木人权属性,可知生育权并

2、不仅仅局限于已经缔结婚姻的男女,即未婚或者独身者都享有生育权。但目前各国都倾向于鼓励婚内生育,以赋予婚生子更多的家庭保障。生育权的行使受婚姻关系的影响。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确认婚内生育制度,肯定夫妻生育权必须受婚姻的约束,对于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庭,有很重耍的作用,它能有效保证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同时也保证人口优质有效地繁衍。一、生育权个人所有:存在逻辑缺陷举个例子说明:从2005年审结的全国首例生育权纠纷案说起,当时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分析:“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

3、决。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该说理符合生育权个人所有的理论,但是仔细分析便会发觉有异,在共同的生育行为中,女方的生育权变成了男方的义务,而男方的生育权则最后是以女方的怀孕为基础的。我们通常说的“没冇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是在这种情形中,男方必须先完成自己的义务,而这个义务并不一定导致自己享有权利,因为其权利是立足于“女方怀孕”的基础之上的,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二、生育权共同所有:存在法律空间最高院在2011年7月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

4、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于是第9条在短期内被解读为:“男性的生育权从此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法规表面上来看,得出这种结论也属正常。但随后有学者根据我国生育权立法的特点和生育权的特质出发,得出了“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孑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意思表示的直接対抗,上述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生育权基本的主体结构。夫妻共同的生育行为之上只能

5、存在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生育权,而配偶之间以共同共有的关系享有并支配该权利。”这个观点的提出,给了我们一个新的视角审视配偶生育权。三、生育权夫妻共同所有条件分析笔者认为夫妻生育权共有的观点有可取Z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从生育行为的整体性上来看,生育权共有的外观成立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权有特殊属性,需夫妻双方互相协助,共同完成一个繁衍后代的生育行为,可以说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在实现的广度、深度、内容和目的上都是高度一致的。将生育权作为两个合意所达成的共同权利由夫妻双方共有,在外观上是成立的。(二)权利客体的整体性和唯一性是配偶生育权共冇

6、的前提在婚姻关系的范畴内,生育权是得到公权力的整体保障的,整体具体表现为:首先,夫妻一方无法单独完成生育行为;其次,夫妻一方不得与配偶外的主体共同实现生育权。权利的主体为夫妻双方,权利的客休为夫妻共同的生育行为,附着在权利客体上的生育权权能又全部都保有其单一而完整的状态,任何分割的尝试都会导致生育行为无法完成。(三)夫妻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决定了配偶生育权应当属于共同共有权利婚姻关系缔结时,主体双方默认意思表示中有“共同生育与养育下一代”的内容,当然,有约定排除的除外。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生育权的性质发生了转变,由享有基本人权的宽泛意义上的生育权转而成为在婚姻内部有法律强制力保护的生育意图。

7、生育权的共冇状态是建立在夫妻共冇关系的基础上的,而夫妻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关系,易产生共同共有的权利,如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说,立法的初衷是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作为一个单位整体考虑的。所以男女在婚姻的语境下讨论配偶范围内的权能,多属于共同享有权利,共同分担义务的范畴。但多不是以法律明文规定共同共有的形式表现出來,如对双方父母的赡养的义务和对下一代的抚育义务等等。(四)我国的立法特点决定了目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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