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暂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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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暂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1.差旅费借款;2.零星购物借款;3.其他临时性借款。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第三条对因公出差: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并同时附上出差申请单,注明预借金额;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出差人员在出差申请单中,应注明出差天数、主要事项、主要借款用途等内容,作为预借款的依据。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2.经

2、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驾驶员、销售业务人员、采购业务员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负责人拟订报总经理批准。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及还款期限;3.经各级主管签批;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第七条个人临时性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

3、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每周三、周四)报销;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5.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特殊情况经主管副总签字说明,才予以办理。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对超过规定期限报销或还款,经财务部书面催收后一月内,仍未处理的,按日万分之五罚

4、息。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通知人事部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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