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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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划分成伟徐州工程学院摘要:主要讨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划分以及在划分责任时存在的一些误区,并对我国法律中关于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职责做了简要介绍及分析。在关于各方责任的划分的讨论中,阐述了对目前责任划分的一些思考及看法。安全责任、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谁生产谁负责,安全责任谁生产谁承担”是我国建设法规屮存在已久的一条规则,由于这条规则的存在,往往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建设各方都将主要责任推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又可能不是安全事故的造成方,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处理停滞不前。本文将对我国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

2、析和讨论。1我国法律对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的划分1.1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我国“建筑法”中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45条)。“建筑施工金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48条)。⑴在“安全生产法”屮还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26条)。⑵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实施一般都应由承包商一方完成,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是实施如果出了问题,都应市承包商一方负完全

3、责任。在工程建造过程屮的一切事宜(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的选用、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都是承包商为完成要交付给业主的永久性工程所采用的各种临吋性措施,而监理工程师只可以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提出耍求和建议,但对这些临时性措施的安排和决定权还是承包商的,因而承包商应对其生产中的确定安全设施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事故的避免等工作承担和应的责任。1.2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4、施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20・2款);“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牛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笫40•1款)。⑷从我国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的规定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建设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并未十分明确,如果发主安全事故,事故调査部门第一个调查的就是施工单位,这一点完全符合“安全管理谁生产谁负责,安全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这一行业定律。但是往往工程事故的发生并不一定就是由于施工单位的错误造成,因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屮必须考虑业主对工程成本及工程进度的要求。安全资金

5、的投入,项目的盲目赶工往往都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建设单位的所有决策意见,对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和最后产品的所有决策起关键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建设单位如果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就会在项目的资金安排上,落实足够的安全管理资金;在招投标过程中,以比较高的标准选择合格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分清进入施工现场各方人员的责任,全面掌控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条件,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011年7月

6、,在对某安全网在徐州某高校举办的辩论赛的调查中发现,有很大一部分人将建设单位和业主混为一谈,有些直接将建设单位用业主取而代之。这一个现象也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规定不明确的缘由,因为有很大一部分工程人员并不清楚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区别,而业主仅仅是一工程项目的消费者并不是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所以纯粹的业主是不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的。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往往推脱责任,导致事故调查停滞不前。这一点也恰恰暴露出了,我国对工程建设人员的教育村在漏洞,不能完全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1.3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

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1条)[5]o在下面一些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⑷。(2)“建筑法”规定

8、:“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35条)叭以这两条法律为例,我国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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