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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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职权名称权力依据1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

2、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2对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Z—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釆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3、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了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序号职权名称权力依据(二)在釆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釆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

4、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屮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

5、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六十九条招标釆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序号职权名称权力依据(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収招

6、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3对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釆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釆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笫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供应商政府

7、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Z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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