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法律合规要点讲座-员工(绿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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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营业部合规法务要点讲座&&&证券合规部第一部分法律合规风险防范1、关于法律的基本认识3法律是一种工具法律的精华在于事前法律强调证据跳出法律看法律12341、1法律是一种工具4工具民刑诉讼一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非最佳息诉调解1、2法律的精华在于事前防范5两种理念保健医生外科医生结果好成本低结果差成本高1、3法律强调证据6此处添加内容此处添加内容此处添加内容标准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71、4跳出法律看法律法律法律规定证据事实人情事故国家政策经济算计前期印象特别说明8经济上合理政治上可行一个重点政治原则是红线经济风险必须可控细微之处可以判定交易对象结论与扩展事前防

2、控(内控)是关键证据的取得与保存(档案工作)非常重要法律是多种因素的结果法律是红线,绝对不可碰;经营风险必须在法律和政策框架之内进行法律是为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不能本末倒置9第二部分营业部各层级法律关系员工分类1、营业部负责人;2、客户服务人员;3、市场营销人员4、合规监察员/综合人员;5、保安员;6、保洁员;法律关系分类1、劳动者与企业;2、业务人员与客户;3、合规监察员与员工;4、员工与员工;5、员工与财物;6、保安与客户、可疑人员劳动者与企业和谐关系的建立1、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员工要多站在公司的角度思考,公司则多站在员工的角度思考。2、遵守单位内部规

3、章制度,法律只是作为补充。3、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矛盾,应当恰当地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善意地提出建议。公司也要思考员工的难处,理解员工,尊重和考虑的员工和建议。工作中的人力资源方面法律风险与防范“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

4、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和相应补偿金案例一:我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了三年《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单位是按我业务收入提成计算佣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未明确参加社会保障保险。我要求单位为我投法定保险,但单位说我们不劳动关系。后来,我又到社保局去问,社保局答复说:"实行提成制的收入,不是工资,不在强制保险之列"。请问:我佣金不是工资吗?我该不该参加保障保险?一、你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这是正确认识“佣金”性质的前提条件。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就是明确与你保险公司权利、义务

5、的协议,你已成为保险公司的业务部成员之一,并为保险公司发展业务提供有偿劳动。你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给的你的“佣金”具有明显的劳动报酬的性质,只不过是一种提成制,是工资种类中特殊形式。二、提成制报酬也是工资。八九年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明确界定计件工资,并列举:按工作任务包干、按营业额提成、按利润提成。这说明提成制仍然是计件工资中的一种。上述规定非常明确,提成制是计件工资的一种,不因实行了提成制,就免除用人单位为它的职工办理法定保险的义务。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象保险公司实行提成制工资的业务员应当参加保障保险,但也没有文件明

6、确不参加,因此,只要是劳动关系,只要是没有文件明确排除保障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有义务为其办理保障保险。工作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检察机关对顾雏军等人提出的指控包括挪用资金罪(7.46亿元)和职务侵占罪(4000万元)等4项罪名,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

7、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法》【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传统型职务不当及防范贪污罪:第382条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受贿罪:第385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8、:《修正案》(七)第13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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