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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如何处理离职销售人员的提成发放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销售提成是不是工资?销售人员提成,或称为奖金,是雇主根据销售岗位员工的销售业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计算方法得出的报酬。实践中,有时候(甚至是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把“工资”一词,做狭义的理解,即“工资”是指的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而把奖金、销售提成作为基本工资外的其他报酬项目。不过在劳动法中,“工资”一词,其实是按照广义理解的。按照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
2、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等。因此,销售提成与基本工资一样,都是员工的“工资”,都属于员工付出劳动应得报酬。二、销售提成的发放周期和前提按照我国的法规规定,工资可以按小时、周、月为周期方法,对于以完成具体任务计发的工资,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发放。但无论如何,雇主至少要每月发放一次工资。销售提成的发放前提是企业根据自身行业、业务特点来规定的,一般没有企业会规定销售人员签单即发放全部销售提成,多数是规定实际收到客户付款后发放提成,或者是签单时发放一部分,实际
3、到款后发放剩余部分。设置这样的提成发放前提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如果销售人员离开销售岗位或者离职,销售提成还用发放?很多企业会在年终发放年底双薪,如果公司明确规定年底双薪是一种对员工的“期满奖励”,而一个员工在年底前离职了,那么该员工就无权主张要求年底双薪(包括按实际工作期间所占比例取得年底双薪的权利)。销售提成能不能也如同上述年底双薪一样,离职就作废呢?首先,销售提成是对业绩的奖励,是对员工完成销售任务的奖励,不属于在职期满的奖励。销售提成既然属于工资,那么员工只要付出了对应的劳动
4、并达到了约定的效果,就理应支付约定的销售提成。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具体约定,那么依照销售提成的工资性质,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就不再支付剩余销售提成。其次,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离职后不再支付销售提成,是否合法有效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很多企业会规定一旦离职就不再发放销售提成,从离职员工的角度看这种规定是相当不合理,不公平。目前司法判例中,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这样的规定,很多被审理机关判定无效并予以变更。假设销售人员签了一个单子不久,就因故辞职或者被辞退,而此时销售款还没有或者
5、绝大部分还没有实际到期应付或没有实际到账,如果企业因为员工离职就取消员工取得销售提成的资格,雇主岂不是在“过河拆桥”?!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一旦离职就不再享有销售提成,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约定或无效规定的可能性极大,用人单位胜诉的概率很低。但是,站在某些企业的角度,做这样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合理性在于销售人员的工作有时候不仅是签单而己,还包括合约履行阶段的与客户沟通.关系的维护、服务、催收合同款等。这些工作量的多少取决于所处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运营方式。如果一个销售人
6、员离职了,企业需要另一个员工来接手余下的工作,那么如果剩余的销售提成都支付给己经离职的员工,接手的员工岂不是在白干,他怎么有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特定情况下,销售人员离职后仍然全额收取销售提成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如何在规章制度里规定才能达到公平、合理、合法的效果呢?我分析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例后发现被判定无效的规章制度具有以下共性:1、规章制度没有依法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没有公告或告知销售人员;2、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一旦离职就取消销售提成,而没有规定由接替人员享有剩余销售提成;或者规章制度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一
7、旦离职就一概不再支付销售提成,而不是允许离职后继续取得部分销售提成。我给企业的建议是:1、有关销售提成的计算和方法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台,这样才能确保不因程序瑕疵而使规章制度无效。2、销售人员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引述关于提成发放的规章制度,并同时让入职员工在有关制度上签字确认其己经阅读并同意执行。3、我建议离职销售人员可享受部分剩余的销售提成。并在规章制度中写明两点,一是离职后剩余工作接收的员工完成,二是剩余的销售提成由接收的员工享有。这样法官和仲裁员就会看到规章制度内容的
8、合理的一面、公平的一面,因为制度的公平都是相对的,离职的销售人员可能觉得不公平,但任何销售人员都可能有机会接手别人余下的销售工作,这样制度就比较合理公平了。4、我们建议规章制度中适当淡化该奖金与“签单”之间的绝对的、唯一的联系,而应强调提成是对签单、服务、催收等全面工作的奖励报酬。5、离职时,企业应与员工就离职后的销售提成签署协议,避免再生争议。作者简介: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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