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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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二0年月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甲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乙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代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协议1.1本协议作为《特许经营权协议》之从屈协议,是《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若本协议与《特许经营权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准。第2条定义和释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地磅站”:指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清运数量的设施。“可接受垃圾”:指可焚烧处理的I古I体废弃物。“不可接受垃圾”:指不可焚烧

2、处理的I古I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指医疗机构、医事检验所、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科技相关企事业机构在医疗、检验、研究或制造构成中产生的废弃物。“有害废弃物”:指任何物料因其成分或性质依政府法规归类为有害者。“不可处理废弃物”:指不适合进入本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废物,如废弃的金屈家具和家用电器、金展零部件、各类渣土或污泥、医疗废物、各类危险废物,以及液体废物等。“月垃圾处理总量”:指在每一运营月度,甲方应该提供的和乙方应该处理的垃圾数量。“结算数量”:指按本协议规定的每一个月垃圾处理数量。“垃圾处理费单价”: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每吨垃圾处理服务费用。第3

3、条生效与期限本协议与《特许经营权协议》同时生效,并在《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保持有效。第二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第4条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乙方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规定,已完成本项FI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营,并经甲方同意及书面通知开始正式运营。第5条垃圾供应的准备在试运营开始口的三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说明试运营开始的口期和预期的商业运营起始口,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第6条其他准备1、甲方负责项目各种手续的办理,乙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选址、可研、环评、立项等。2、在政府支持下该项目如遇到审批、设计、施工等

4、其屮的任何一项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或政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根据项目用电负荷的要求,负责将项FI所需的电源及时接至乙方指定的项冃用地红线范围内。项冃用地红线范围外的所有接电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准备可接受本项冃所产生飞灰的填埋场。4、垃圾焚烧余热、地砖销售协调为达到再生能源循环利用的冃的,垃圾焚烧发电后产生的余热、垃圾焚烧产生废渣制作的地砖等衍生产品,甲方应负责协调并推荐使用。第7条商业运营起始口如果上述第4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屮规定本项冃的商业运营起始口。第

5、三章垃圾的供应第8条垃圾数量及计量8.1垃圾量的计算从商业运营起始口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依本协议的规定,该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的一期口处理生活垃圾—吨。自项目正式运营Z口起,第一年的垃圾保底数量为—吨/口;第二年的垃圾保底数量为—吨/口;从第三年开始,垃圾保底数量为—吨/口;如进厂垃圾口数量不足保底量,应以保底垃圾量计,如超过保底垃圾量,则以实际垃圾量计。甲方最终提供的垃圾不得超过—吨/口。当提供垃圾量超过—吨/口时,双方应及时协商二期工程扩建事宜。8.2口均交付数量同8.1条款。8.3垃圾计量8.3.1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项目的地磅站进行垃圾的计量,按月计算,

6、并接受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3.2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垃圾计量装置,并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如其中一方对计量装置有异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检验,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国家允许的范阖内,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负责。若地磅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有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磅称正在受检或检修期间屮,双方同意指定其他计量系统作为本项冃的临时计量设施,直到本项冃的地磅己检修完成。乙方应将一切计量记录书面提供给甲方。所有计量记录应由乙方保存至少5年。第9条垃圾质量及检测9.1可接受垃圾甲方提供的可以为乙方接受的垃圾是指甲方正常收集及运送的一般固体Z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厨余

7、、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废弃物。9.2不可接受垃圾9.2.1有害废弃物9.2.2不可处理废弃物9.3可接受垃圾的基本标准9.3.1每公斤可接受垃圾的平均低位热值(LIIV值)不低5000千焦耳/千克(5000KJ/KG);9.3.2含水率平均不超过30%;9.3.3灰份比率平均值最高不得超过40%,且必须逐年下降,本协议签署后5年灰份比率下降至30%,年均递减2%。如甲方5年后垃圾灰份比率未能下降至乙方所要求的30%,从第6年起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重新调整增加垃圾处理费单价。9.4垃圾的抽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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