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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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1-11-101作者:I來源:中国国土资源报I【大中小】【打印】【关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踹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七地确权空记发证工作的通W(国土资发(2

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拔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屈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屈争议调査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

3、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帝: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爲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训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训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插: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Z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査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JI: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査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4、/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冇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也调查等已右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棊础,査淸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屈、界址、血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査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筛宗地血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呆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

5、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牧区等特姝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辽后,地籍图比例尺对以放宽至1:5(XX)()。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贪,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而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呆并计算宗地面积。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右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

6、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屈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珠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厲F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屈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中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7、“合村并组“后土地所冇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冇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冇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上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上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诡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屈,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査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査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尺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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