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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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

2、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第一节消防组织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

4、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第九条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

5、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3.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2.消委会委员由各

6、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3.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4.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5.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第二节义务消防队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

7、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1.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

8、成员。第三节专职消防队第十四条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第十五条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第十六条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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