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管理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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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术语:登记要件主义: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即未经登记,物权不发生转移。登记对抗主义:指没有登记,当事人Z间如果有合同存在,根据合同就可以直接产生物权设立和移转的后果。换句话说,没有登记,当事人Z间移转物权的效力仍然发生,只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契据登记制:首创于法国,也成法国等级制;是以契约为生效条件的,即当事人之间一经订立契约,即发生权利移转的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登记无强制性,无公信力。权利登记制:系德国创立,也称德国登记制;是政府设专门机构,对不

2、动产的权利取得及变更进行登记,以达到保护产权、便利交易的目的。属强制性登记,具公信力。托伦斯登记制度:也称澳洲登记制或权状交付主义;其初始登记不强制,但经登记后则强制,即不强制一切土地必须屮请登记,但任何土地在初始登记Z后发生权利转移或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具公信力。属地登记:不动产应当由不等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而登记。初始登记:在总登记之后,土地权利人首次取得土地产权,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

3、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是本登记相对应的登记制度,是本登记前进行的一项预备登记。在法理上,保全债权请求权称为“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是本登记相对应的登记制度,它为保障登记请求权而创设,是本登记前进行的一项预备登记。在法理上,保全物权请求权我们称为“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屈于限制登记的一种,是限制登记名义人处分其土地权利所为的登记。更正登记:是本登记的组成部分,(它是在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后,)对登记簿标示部和权利部中的不正确记载进行更正的登记程序。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

4、行的登记。复习思考题1、简述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两种登记模式的特点。成立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在登记Z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Z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不动产产权的变动,未经登记,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対抗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是一种特定物,其权利的变动应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己经变动,登记只有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2、简述土地总登记的基本程序。A、登记准备与通告;B、登记申请与地籍调查;C、权属审核与公告;D、注册登记与办法证书;3、在土地登记中,哪些情况需

5、要公告全过程?A、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吋需要公告。B、原有证件丢失补办吋需要公告。C、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或他物权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用途、坐落、地号的变更和更正,以及提出异议登记时需要公告。4、简述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A、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B、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D、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E、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5、简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特征。A、权利主体的分散性;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集体土地;C、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应依法按

6、标准严格审批;D、用途的限定性;E、集体“四荒地”土地使用权可以处置。6、简述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基本内容(2)A、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是对已登记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上新设定抵押权的土地登记。B、其法律特征有范闱的限定性、不动产一体性、土地价值评估性、受偿的优先性、权利的对抗性。C、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该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7、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变更登记的种类。A、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B、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D、国家租赁国有

7、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E、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8、简述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的基本内容及二者的辩证关系异议登记:是木登记相对应的登记制度,它为保障登记请求权而创设,是本登记前进行的一项预备登记。在法理上,保全物权请求权我们称为“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是本登记的组成部分,(它是在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后,)对登记簿标示部和权利部中的不正确记载进行更正的登记程序。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止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

8、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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