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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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康伟集团下属各煤业公司。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三条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1、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2、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第四条工伤事故类别的界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以及损失费用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进行分类。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

3、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死亡事故:1—2人死亡;(2)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只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且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3)轻伤事故:指人员需休息多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五条非伤亡事故: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

4、吨(含50吨);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含10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米)以上;巷道冒顶长10米(含l0米)以上。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

5、3米);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8小时;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第六条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造成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集团公司处理权限内的事故

6、为第四条第4款的(2)(3)和第五条、第六条,本规定中调查、处理的事故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权限内的事故。第七条按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

7、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及集团公司安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矿调度室及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有关业务部门汇报。第九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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