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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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名词解释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  (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南海泡沫”事件:南海公司在1711年得到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令,专门从事对西班牙的贸易活动。1714年由于受到西班牙战争的影响,公司将主要目标转向金融投机。1720年南海公司获得包销英国大部分国债的权

2、利。公司为了进一步筹集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诺优惠的回报条件,这就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的热潮。不久,泡沫破裂,许多人损失惨重。这场狂潮过后留下了大批倒闭的公司,使人们对投资设立公司的活动失去了兴趣。第三章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成立: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

3、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12/12也称单纯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2017.4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

4、行为。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第四章 公司

5、资本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实缴(收)资本:就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大陆法系

6、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12/12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授权资本制:2017.4  设立公司时,虽然

7、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折中资本:它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股东:  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权的种类:1.自益权与共益权:依股权的行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股东共同的利益为标准,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如请求发给出资证

8、明或股票权、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体现的主要是财产权,也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  共益权:即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等,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股东只能间接获得。  2.固有股权与非固有股权:依据股东权性质的不同,可将股权分为固有股权和非固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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