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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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职权编码251001职权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审批实施机关江汉区民防办公室(法定)办理类型□即办件(承诺件职权依据1.《人民防空法》第4条、第22条2.《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9条、第10条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10条、第伐条4.《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J4号)第9条5.《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8.9.10.11条6.《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17条、第19条、第21条7.《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

2、013]80号)第1条许可范围及条件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资料齐全。2.易地建设项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的规定,在原建设场地难以修建人防工程的,申报资料齐全。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方案》(即规划局盖审批章的总平面图)、《办理人防、垃圾处理相关手续联系单》或《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留件);2.市民防办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査表》、《规划方案人防意见回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3•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各栋建筑的标准层面积及楼层列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3、)(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申请材料4.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10层(含)以上各栋建筑的标准层平面图(要求图纸上有规划局审批章)(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退件);5.《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用于确认建设场地内是否有已建人防工程需拆除。(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留件)二.易地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所提人防易地建设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方案》(即规划局盖审批章的总平面图)、《办理人防、垃圾处理相关手续联系单》或《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留件);3.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

4、各栋建筑的面积及楼层列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4•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岀具的地面40层(含)以上各栋建筑的标准层平面图(要求图纸上有规划局审批章)(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退件);5.《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用于确认建设场地内是否有已建人防工程需拆除)(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6•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进账之后提交湖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证照遗失补办(即办)收费依据及标准1•行政审批不收费2.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收取:1500元/平方米证照批复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职权运行流程申请T审批T核查资料-出具缴费通知单(如修建防空地下室在市民房办公室审批)-缴费-出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1•区政务中心窗口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区民防办审批科根据规划在核位红线阶段最终确定的总平面图和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地面建筑设计院提供的栋面积、楼层指标,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58号的有关规定,精确计算出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1)对于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确定施工图实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防护单元数、战时用途

6、等(在证照中显示);(2)对于缴纳防空工程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精确计算最终应缴费的金额,对于适用于政策性减免的项目,计算出减免后的应缴金额;责任审项3•市民防办行政审批处“人防结建项目审查专题会”负责进行复查;4•复审通过后由区民防办行政审批科出具证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该证照中明确申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实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对于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配建人防工程位于哪一期等内容。告知规划、建管、房产等部门相关信息,告知该项目人防建设手续已最终办理完成,并作为办理规划、建管、房产等手续的相关条件;5.复审未通过的项目,告

7、知建设单位相关原因、建议的解决办法,由建设单位修改申报资料后重新申报;4.由区民防办驻“区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将证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送达建设单位。1•《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人防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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