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体制与中国宪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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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体制与中国宪法下四、对现行信访体制正义推进效能和未来走向的评估信访原本应该是在核心政制Z外、与核心政制无缝衔接,但又对核心政制的正义推进功能起辅助、补充作用的公民参与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但实际的情况是,信访在中国当代已经逐步发展成了一种常常被用来部分地取代核心政制甚至超越宪法、法律去推进公平止义的体制。所以,现行信访体制已是近乎与核心政制并行乃至在不小程度上与Z对立的宪法框架。我们思考信访体制的未來,应该综合考虑包括这些现实情况在内的各种相关因索。有学者将近年來讨论信访体制价值和发展方向的意见概括为四派:一是

2、取消派,此派主张取消信访体制,主要理由是认为信访体制破坏了现代法治;二是强化派,此派主张扩大现有信访机构的权力;三是自生自灭派,此派认为信访制度不应加强也不宜取消;四是重人改革论,主张保留信访体制但对要其做全盘改革。还有学者将对待信访体制的意见区分为“强化扩权派”和“削弱取消派”。“强化扩权派”主耍着眼丁•通过信访形式和管道解决纠纷。至于“削弱取消派”为什么主张取消弱化信访体制,有两位学者曾分别列举了多方面的理由,其中一位学者从体制,功能和程序等方面分析了信访体制的重大弊病,另一位学者在提出了“信访制度到了该废

3、除的时候了”的论点后,也列举了这种体制应该被废除的主要理由:“信访制度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强政权弱社会、弱司法弱人大,强行政、甚至一度是无司法无人大强行政的环境相适应的”;“不能迷信强化信访制度是比切实推进司法独立更好的选择”;“就纵向的政府关系而言,各级政府Z间必须权责明确,都能够在宪法框架内独立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不是现在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圧力来约朿下级将对涉及信访体制走向的不同意见像上文那样划分为各种派别,虽有流于简单化的弊病,但不同观点的符号印记确实是比较鲜明的。笔者以为,将对待信访体制耒來走向的观点划分

4、为以下三种比较符合实际,也便于进一步讨论问题:(1)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论。持此论的人士倾向于认为,为了有效解决纠纷,信访部门应该有更多职权,必须做大做强,要“构建大信访格局”;为提高信访体制的地位,不少人士还主张制定《信访法》。(2)信访体制废除论。持此论的人士的意见前文已经有所交代。概括地看,废除论者支持其论点的主要理由是,信访体制已不合市场经济时代的要求,改革现行人大制度、确立司法的权威是比建设信访制度更好的选择。(3)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持此论的人士对现行信访体制的评价总体上较低。他们中较为温和的看法是,在

5、我国由诉讼、复议、仲裁、调解、信访等环节构成的整个解纷和救济机制中,信访体制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从全国各地、各部门仍不断增长的信访和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看,信访体制功效的发挥不尽理想,必须进行系统的改革。也有言辞比较激烈的信访体制系统改革论者认为,现行信访处置方式必须系统改革的原因,在于它“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程序缺失,

6、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笔者以为,以上诸种主张,各有其合理性,但又都存在片面性,现试予评说。先看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论。做大做强论者寻求制定信访法,希望将信访体制从辅助政制层而提升到核心政制层而,使Z与核心政制合二为一,使两考没有法律Z内和法律Z外的地位区分。笔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考察了主张做大做强信访体制的报刊朵志文章和网路文章作者的职业状况,发现直接主张强化信访体制的人士,确以在信访部门工作的为多,但在间接主张提升信访地位、尤其是主张制定信访法的人

7、士屮,却是儿乎各个行业的人士都有,既有信访部门负责人,也有党政领导干部、法官、教师、学者。做人做强论的合理性,是它直接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和访民希望通过信访及时解决问题、减少信访困扰的愿望,而它的片面性,则表现为持论者对国家的整个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建设缺乏综合、平衡的理解,对于核心政制与信访体制Z间应然的主体与辅助关系不应被明显扭曲或破坏的道理,缺乏足够认识。可以说,制定信访法、构建“大信访”格局的主张,比较集中反映了信访体制做大做强论者考虑问题显现的一些片面性。相对而言,在特定的时间点上,国家权力的总量及其与

8、公民权利的比值是一个常数,在国家权力总量不变和法权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信访法在多大幅度上赋予信访部门以新职权,它就必然在多大幅度上削减其它宪泄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同样,信访法在多大程度上加强信访部门,它就会在多大程度上削弱相对应的宪定国家机关。所以,信访法要么不能加强信访部门的地位、不能赋予信访部门以现在所没有的职权,因而毫无制定Z必要,要么必然对现行宪法确定的国家机关间的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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