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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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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与防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与防范摘要律师是一个神圣而令人向往的职业。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伶牙俐齿,能言善辩。竭力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然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时常得不到保障,许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人身权益遭受到非法侵害。为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人身保护,应赋予辩护律师辩护言论的豁免权,确立辩护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原则,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执业风险人身保护作者简介: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刑法。中图分类号:D926
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83-02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于广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如何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以加强对律师执业的人身保护,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部分吸收了2008年《律师法》中关丁•律师介入侦查的有关规定,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运行机制。另外,新法还规定了律师在侦查期间辩护人的
3、地位和身份,以及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律师介入侦查权力的扩大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制衡力。一、律师刑事执业中的人身风险律师刑事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引发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但遗憾的是,作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律师,其自身的权益也可能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和非法侵害。且不说刑事诉讼法
4、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限制是否合理,以及司法实践中让辩护律师深有感触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单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人身风险,已令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心存畏惧。我国律师对刑事执业的风险有着共同的认知,有的辩护律师感到对刑事案件不需太投入,担心因参与刑事诉讼把自己也搭进去。律师对参与刑事诉讼的畏惧和担忧并不是杞人忧天。律师刑事执业风险大多來自诉讼相对方的追究和指控,很多案件带有明显的职业报复性。侦查、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相对方随时可以对律师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律师伪证罪极易成立,
5、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对侦、控方的追究,律师往往难以预料,检察机关何吋传讯、逮捕律师常常难以预测,事发突然。律师刑事执业风险一旦发生,往往带來严重的后果,侦、控机关通常限制或剥夺律师的人身口由,以涉嫌受贿、贪污、包庇、伪证、玩忽职守等罪名来逮捕和控诉律师。我国实行的是封闭性、强制性侦查模式,即使律师精通法律,在强大的侦控机关面前,也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实行公、检、法配合制约的制度,三家具有共同打击犯罪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审判机关很难对侦控机
6、关进行有效的司法规制,法院远远没有具备“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形象。检控方对律师的错误追诉,律师很难从法院寻求救济,审判往往成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律师“犯罪行为”的确认。虽然也有一些案件经过律师协会多方呼吁最终得以宣判无罪,但毕竟要经过诸多周折和付出很大的努力,要还无端被追究的律师以清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何况这些“身陷囹圄”的律师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二、律师刑事执业风险的成因(一)滞后的律师观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我国沿续了儿千年的专制统治,实行的是“人治”,根木没有律师制
7、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一直到清朝末年才学习西方引进律师制度。解放后我国完全照搬苏联的律师制度,可在全国实行不到两年就遭遇反右斗争,律师制度也因此而夭折。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由于人们头脑中的“官本位”、“权力至上”等封建残余依然根深蒂固,对于律师这种手中无权的法律服务“个体户”,打心眼里就抱有成见,把律师当作被追诉者的代言人,以往那种“辩护就是为坏人说话”的陈腐观念仍然在公安司法人员头脑中存在着。不少办案人员对律师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歧视,甚至视为危险的对抗力量和杲己势力。更有甚
8、者,有些人把当代法制社会的律师同旧时代的讼师、刀笔吏、讼棍Z流划了等号。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对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律师的性质、地位、作用、与被追诉者的关系认识不正确,有些公安司法机关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履行辩护职能的律师进行打击和报复,以泻心中私愤。(-)错误的立法导向《刑法》第306条专门规定了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及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失偏颇,这种法律条款在世界各国的法典屮是难以找到的。在诉讼过程中,无论何人,当然也包括律师在内,只要有触犯此规定的行为,均应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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