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之法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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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责任之法理初探企业环境责任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屮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对社会履行保护坏境的义务。其不仅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不仅应从道德角度要求企业在承担环境责任上进行自省与自律,还应从实际出发,需要国家运用作为外部刺激机制之一的法律这一道德的底线来促使、强化企业白身承担起环境责任。因此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了企业环境道德责任与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本文拟以企业“人的类型模式”变迁为主线来探讨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学问题。一、传统“

2、人的类型模式”成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之桎梏“人的类型模式”也称为“人的类型”、“人的型模”、“人类形彖”、“个人的社会类型”,是指在对人的行为观察、分析的经验基础上,通过人性以及外在环境等方血的假设,所确定的人类行为的一般形式。在目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人们从不同角度将“人”分为“经济人”、“政治人”、“道徳人”、“宗教人”、“社会人”等儿种模式或类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正是由于人们在学科研究过程屮都是从某一个角度來定位人的类型模式,故不可能将人的各种特征尽数收入,因而它就会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但我们在对这些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时

3、,不能因此就断然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文研究的主体是企业,故笔者侧重于对与企业这一“人”密切相关的“经济人”与“社会人”这两个传统模式在法学上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产生的桎梏进行分析。(一)企业“经济人”(homoeconomicus)兴起及带来的危机“经济人”的创立者亚当•斯密从人性论出发分析人,直接将“自利”作为人的本性么一,认为追求自身利益是驱使行为人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所谓“经济人”,通俗地说,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追求自身利益(或者说利润)最大化的人。其中暗含了自私自利为人的理性中应有之义的假设。在传统经济学中通

4、常将企业假定为“经济人”。按照经济人假设理论,任何企业都能通过成本一一收益比较或依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之手段进行优化选择。这样,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作为“经济人”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换言之,企业主观上既无需考虑社会利益,也无需考虑自身非经济利益。在当时促进企业这一人的集合体的发展壮大过程屮,经济人模式确实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益)和利用效率。但经济人所追求的效益观是从个体内部经济的角度考虑投入产岀,即它只考虑与自己直接联系的收

5、益和成本,而没有考虑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考虑在环境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成本,更谈不上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以及环境利益。这也正是企业日益遭受到了社会舆论批评的主要原因。经济学的“经济人”理论也必然对法学理论与实务产生影响。反映在立法价值取向上虽以追求效率(益)与公平为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强调效率(益)优先兼顾公平。然而这里的效率(益)则侧重于企业个体经济效率(益),公平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排斥人的其他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忽视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更否定自然环境

6、对于人类生存的价值,当然不可能将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认识体系。从传统法律对企业规制的内容来看,无论是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还是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一不体现着“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最小限度的约束”。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强调企业以私人所有权(在传统所有权理论即绝对所有权原则下,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毫无限制。同时,对无主物所有权的取得实行先占原则,在这种原则下,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支配其所有土地的地上及地下的一切坏境要素,污染和破坏环境也是绝对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7、任何人无权干预。而大气、河川、森林、野生动植物则属无主物,任何他人不能对先占人主张权利。可见这种所有权原则根本无法保护环境。为基础,在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契约自由原则下,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由意志,契约的内容、方式、成立及契约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听凭当事人自由,国家不作干预。照此理论,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也是一种自由,国家不得干预。进行自由经济活动,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强调无过错即无责任(在过失责任原则下,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行为绝不负责;而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须以有故意、过失为限;徜非出于故意、过失

8、,纵然损害他人,亦不承担责任。在这一原则下,环境侵权行为法以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发生为前提,不能在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消除致害根源方面发挥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环境污染往往是社会物质生产部门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企业或自然人并无主观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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