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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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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侵权责任之环境污染责任【摘要】近年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來越严重,防止坏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项重要举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対保护合法环境权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木文主要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以加深理解。【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无论
2、是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耍件,述是免责事由抑或是规定的第三人引起的不真止连带责任方血。它拓展了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规定,平衡环境侵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权保护的价值収向。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六•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我国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尢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三是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
3、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Ai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加害人主要是对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进行举证。1、因杲关系的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加害人只有证明了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够免于承担责任,否则承担侵权责任。2、法定免责事由及其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行为人如果提出免责事rti,还要承担对免责事rh的证明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4、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并不适用法定的一般免责爭山,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有哪些是免责事由。综合口前立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1)第三人的过鉛《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该规定明确了第三人的过错不再是坏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损害灰杲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而免除或减轻责任。第六十八条赋丫受害人选择权。根据这一规定,第三
5、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加害人并不能通过证明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而免责。此时,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和第三人最大限度人在这里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2)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害人故意指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人过失造成的,对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三、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的八种主要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如碍
6、;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环保实际工作中,最通常适用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筹因素确定。四、完善环境污染侵权制度的建议根据当前《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肚可知,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制度存在以下不足:1>关于
7、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对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这与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环境保护潮流不相符合,对受害人来说也不公平。2、关于责任方式,一是缺乏对排除侵害成立耍件的进一步界定,且没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方式的规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逑立,如国外行之有效的财务担保、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在我国基本上为空白。3、关于叉害人救济的途径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缺乏对仲裁的规定。仲裁作为一种迅速、便利、经济的救济途径,在国外及国际环
8、境污染侵权责任屮都得到了广泛的运川,我国环境法屮,无论是棊木法还是各单行法皆未明确规定。二是行政调解欠缺具体化的操作规程。目询,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对诸如调解机构的纽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针对以上问题捉出以下完善的建议:1、细化排除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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