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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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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妨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摘耍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但是实践中并没有做到。本文从司法地方化、审判行政化、媒体监督不当等方面分析了影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并提岀了相应对策。论文关键词审判独立原因分析相应对策一、我国的审判独立司法独立原则如今已获得国际社会普遍认可,被许多国家的宪法确认而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它所体现的价值追求是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有三层含义:一是审判权独立,即立法权、行政权不得干涉司法权。二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单位和
2、个人不得丁涉。三是法官独立,法官的上级只有法律,法官根据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判断案件。我国的现实状况是,以上三层都没做到。首先,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因而,我国司法权和立法权不平等,司法权(包含审判权)要受到立法权的监督制约,地位低于立法权。所以我国审判权不可能独立。其次,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补-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做了类似规定。然而,法院本身是一个人的组织体,是抽象的。同
3、时地方法院地位级别低于地方政府,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所以法院独立也是停留于纸面上。最后,法官独立在我国于法无据。现实中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案件需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现象已成为常态。二、影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造成我国法院、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是多层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儿个方面:(-)司法行政化1.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我国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完全照搬对行政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从晋升、晋级、处罚、奖励,到考核、培训完全和行政公务员接轨。根本没有体现出法官的特殊性,也没有很好地执行法官法的规定。导致法官惟上是
4、从,缺乏独立判断的勇气。2•法院内部的审签制度。案件审签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主审某一案件的独任庭法官或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向业务庭庭长和人民法院院长逐级汇报,由庭长和院长对案件全面审核并签发裁判文书的不成文制度。在我国法院内部,法院院长、业务庭庭长对案件的审签是任何一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作出裁判后的必经程序,这样的制度设置突出了庭长、院长们的指挥者地位,无疑是对法官业务能力的一种不信任的表现,也无益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3•审判委员会的影响。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5、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可见审判委员会只冇讨论权,没有决定权。不过,实践屮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独任庭法官和合议庭必须遵循。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实。4.非正常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我国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间木来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由于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不同理解,导致下级法院害怕被追究责任,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也亨受这种做上级的乐趣,最后两级法院意见统一。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失去了意义。这就破坏了我国的两
6、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二)法院地方化1•人事制度。我国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川判委员会组成人员、训判员,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原则上都有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现实是,这些人员都需经过本级党委会同政府进行考核研究决定,人大的任免只是个过场。导致人事权掌握在本级党政机关手中。2•财务制度。我国法院的财政不是独立的,一般有木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划拨。法院的办公费用、工资福利、场地建设费用等都需要向木级政府申请。如果法院的判决违背本级政府或政府领导的意愿,那划拨多少,何时划拨,就得看人脸色了。3•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干扰。众所周知周知,河南赵作
7、海案件,法院、检察院都对定案有不同意见。然而最后定案的是商丘市政法委。政法委属于党的机关,负责本地区综合治理以及司法机关的协调等工作,不具有审判职能。然而,在政法委I办调下定案、定错案的却时常发生。(三)人大的不当监督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制订了地方性法规,授予自己个案监督权,而且还大行其道。其实这是违法的,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空间。地方人大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法律的保留空间。诚然,人大个案监督对于纠
8、正错案、打击司法腐败是有正面意义的,但是不能以此为理山破坏我国的宪法架构和法制架构。(四)社会监督不当1•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是我国的两个宪法原则。然而无论是新闻自由还是审判独立都有自己的边界,权利和权力都不得滥用,否则就是司法专横或者无政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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