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审讯认定标准的困惑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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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疲劳审讯认定标准的困惑与对策研究摘要当前,法律对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行为是否构成〃疲劳审讯〃的标准不甚明确,造成刑事诉i公各方参与人经常会在此问题上出现观点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可以在借鉴国外有关规走的基础上,理清疲劳审讯与保障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痛苦规则"之间的关系,为职务犯罪案件〃疲劳审讯〃认定标准提出建议。关键词疲劳审讯认定标准痛苦规则—、司法实践中对〃疲劳审讯〃认定标准上的困惑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规范化执法要求的不断提高,同时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对象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已经极少会出现直接殴打或折磨犯罪

2、嫌疑人的暴力取证情况。此外,检察机关也能保证犯罪嫌疑人正常的饮食和衣着,不会让犯罪嫌疑人身处挨饿受冻的窘境。应该说,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在不断地提升。然而令人颇为尴尬的是,尽管检察机关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其侦查模式仍被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疲劳审讯〃的非议。关于疲劳审讯,不但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与侦查部门之间,检法之间观点也不尽统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议防范刑事案件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10月9日颁布,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的规走:疲劳审讯收集的被告人陈述,应当排除

3、。实践中,时常出现法院偏向认同被告人关于疲劳审讯的抗辩,而检察机关不认可自身存在〃疲劳审讯〃行为,或者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持不同观点的情形。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认定〃疲劳审讯〃时存在的争议:朱某某系G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业务股原股长、土地开垦复垦工作部原部长。2014年4月10日,某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某某立案侦查,并查明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邱某送的好处费1万元,非法收受李某送的好处费8万元,总计受贿9万元的犯罪事实。该案进入一审程序后,被告人朱某某对其收受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收

4、受8万元好处费的行为予以翻供,并提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疲劳审讯,其所作的有关收受8万元好处费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公诉人经审查认为某区检察院侦查活动合法,到案证据足以证实朱某某受贿9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第四、五、六、七、八次供述中均供述自己收受了8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且与行贿人李某的证言相吻合,其所提到的侦查人员对其疲劳审讯的观点不成立,据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收受李某送8万元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成立,并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①,认定受贿金额为9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不服一

5、审判决,上诉至G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理由中继续坚持自己受贿金额只是1万元以及侦查机关有疲劳审讯行为的观点。二审出庭检察员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z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1!原判。G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认为第三、五、六、七次讯问笔录系在50多个小时内完成,每次讯问间隔时间均不足8个小时,明显属于疲劳审讯,依照《意见》第8条的规定,予以排除。因第八次讯问与第七次讯问之间间隔的时间已超过8个小时,可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采信第八次讯问笔

6、录,认定了被告人朱某某受贿共计9万元的事实z并驳回上诉z维持原判。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在认定疲劳审讯上存在极大的矛盾,在一、二审法院之间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那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差异呢?回顾现行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疲劳审讯所获的供述进行排除的依据为《意见》第8条。但该条文只是提出了应当排除的意见,但对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并未做出规定。而《刑事诉i公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无明确规定。正是这种认定标准的缺失,导致了各方诉讼参与人在观点上的剧烈冲突。二〃疲劳审讯〃认定标准之域外考察(-)英国的规定英国规范侦查

7、机关讯问行为的主要法则为《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拘留、待遇和讯问守则》,上述法则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每24小时期间内,必须有不少于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z且休息时间通常应当安排在夜间②。如果讯问违反上述规定,那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供述就有可能会被当作非法证据而排除。由此可见,在英国的制度下,违反讯问时间的相关规定是认定审讯具有“压迫性〃或其他排除事由的依据之一,极有可能导致所获供述不具有可采性③。(二)美国的规定美国没有以成文法来明确讯问时间但通过相关的判例来为认定〃疲劳审讯〃提供一定的标准。如在Ashcraftv.Tennes

8、see-案中,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被连续讯问了36小时,迫使其做出有罪供述,期间,侦查机关只给了犯罪嫌疑人十分钟的休息时间④。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使犯罪嫌疑人完全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连续不断地对其讯问近36小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无疑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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