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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樟发[2010]18号樟溪乡委员会樟溪乡人民政府印发《樟溪乡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党支部、村(居)委会、乡直单位:为维护社会稳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保证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经乡党政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将樟溪乡《樟溪乡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樟溪乡委员会二O—0年三月二十日主题词:和谐平安乡乡创建实滋方案抄报:县政法委中共樟溪乡委员会办公室(共印20份)附件:樟溪乡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
2、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稳定这一社会第一责任的前提条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保证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精神,联系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
3、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矫正工作全局,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我乡社会稳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基本要求1、社区矫正定性。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具有刑罚执行的主体专门性、对象特定性、依据法定性、手段强制性等特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自觉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确保国家刑罚得到有效执行。2、社区矫正定位。
4、社会矫正定位在“社区J目的是“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区优势,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困扶助。3、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J12号)规定的适应范围,同时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社区接受条件,把五种罪犯中“无社会风险,有矫正条件J即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固定住所、有亲友帮助、有就业条件的,作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防止和减
5、少社会不安定因素。4、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适合社区矫正要求的管教方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三)工作原则1、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据中国国情而探索建立的非监禁行刑方式,是对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的发展与创新。我乡社区矫正工作要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针对我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
6、程序进行。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二、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一)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措施。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适用社
7、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应当对其进行庭审教育,在宣判、宣告时,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在判决、裁定宣告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二)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环节工作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措施的监督,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三)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如脱管失控、去向不
8、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上报区公安机关追查。在30日内追查不到的,要上报公安机关批准,对该罪犯进行通辑。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处理。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所)执行的,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应当在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前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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