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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简论花都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和打击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简论花都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和打击对策(作者:张永昌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及农村基础建设资金大量流向农村,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涉农资金的管理和支配权力不断扩大,而相应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统计,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10件10人,约占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0%,亟待加大惩处和预防力度。本案拟从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为出发点,分析该类犯罪高发的诱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打击策略。论文
2、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监督机制预防打击(-)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年轻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犯罪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官”或财务人员,往往实际掌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犯罪性质多为利用职权侵吞、占有涉农资金的贪污、受贿和挪用资金等犯罪;犯罪人员多为四十多岁的年轻干部,且有不断年轻化的趋势。(二)犯罪领域多元化、扩大化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从之前较集中表现为贪污、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共有资金,逐步涉及征地拆迁、退耕还林、救济补助款、农机具补贴、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汽车家电
3、下乡补贴等领域,如我院立案查办的黄某某贪污案,犯罪人员侵吞的即为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三)犯罪形态上,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共同犯罪趋势明显之前,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偶发作案,但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多为团伙型共同犯罪,犯罪呈现出长时间预谋、分工明确等特点。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欺上瞒下,利用村民对国家惠农政策了解渠道的有限和一些项目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伪造单证、假冒村民签名,侵吞、挪用惠农资金,骗取、套取国家补贴;二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瞒报数据,骗取、截留、侵吞补偿款;三是集体组织成员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
4、私分公款。四是“借”钱下蛋,挪用公款。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分配公有资金的权力,大打时间差,大肆挪用集体资金用于经商和投资,甚至用于发放高利贷、赌球、购买“六合彩”等非法活动,妄图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在资金无法回笼时又再次挪用,企图填补亏空,但往往是积重难返,最终无法归还,导致案发。(五)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十分恶劣“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六)查处、打击难度增大如上所述,当前,花都区
5、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多名集体经济=1组织成员集体犯罪,相互之间利益攸关,而且在社会关系上,犯罪人一般都同根同宗,极易订立攻守同盟,而利益被侵害的对象又往往是同村村民,一般都与犯罪人沾亲带故,村民们或摄于淫威,或碍于面子,或担心打击报复,很少会主动举报和揭发,即使办案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掌握部分初查线索开展调查时,村民们往往也拒绝配合,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导致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从而给查处、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不少障碍。(-)市场经济中趋利思想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不少“村官”心态失衡,诱发犯罪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盲目攀比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
6、心态盛行。另外,部分“村官”自恃带领群众致富有功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心态失衡。这些不正常的心态驱使部分“村官”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而犯罪。(二)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权力扩大、权力失控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投往农村的资金逐年增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大量资金,相应的,村干部的权限空间也不断扩大,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又是集体资金、国家下拨资金的管理者或代管者,手中握有大量公款,集权钱于一身,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更大空间。(三)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缺位降低违法成本从近年来花都区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7、来看,其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农村基层组织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而且,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是由村民自主选举产生的,但罢免村官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某些“村官”当政后,或利用小恩小惠拉拢、或利用权力打压一些村民,导致一些村民不愿、不敢或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二是上级监i咲位。从目前花都区农村工作现状来看,乡镇级以上政府侧重于涉农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宏观管理,对具体支付项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而“村”属于最基层单位,数量多,不易管理;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治理,最终导致犯罪。村务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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