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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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研究摘要:招标投标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招标投标程序下的招标投标合同很容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与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目的相违背,因此,文章提出限制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将合同的原因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从而尽可能地促进招标投标合同的有效性。关键词:招标投标;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与合同有效相对应的概念,因《合同法》对于合同采取的是有因理论,即合同的成立生效受其基础原因的影响。招标投标合同是经过一系列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合同,其不仅受到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的评价,也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评价,也就造成招标投标合同评价的多样性,出现招标投标合同无效与立法目的违背的问题。一、

2、以合同法为基础原因的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分析我国《合同法》纠正《民法通则》合同无效过于宽泛的问题,缩小了合同无效的范围,而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将私人自治领域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了私人自治方面来解决。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无效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绝对无效制度相差无几。扩大有效范围,促进交易和经济效益是《合同法》追求的目标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则在“尽量减少合同无效的情况方面,向前走了一步”,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应当有效。对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从合同的“原因”来分析,规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儿乎为“

3、外在的原因”——侧重合同的合法性原因。正是对于合同“合法性”的弹性援引,使得招标投标合同在合同的效力上既要遵守其成立行为中的原因行为的规范(招标投标规范),又要遵守合同目的与效果上的原因行为的规范,其结果导致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风险太高,再加上违约的风险,使得通过此项制度的交易的成本过高。合同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而对于招标投标合同因招标程序本身就己经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就招标本身而言,对于促进和提高经济效益是确定的。但问题是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最终达成的招标投标合同这一结果除了得受《合同法》评价外,基于其成立的行为基础,还得受《招标投标法》的规制,如果招标投标任

4、何违法行为将导致所签订的招标投标合同无效,此外还有可能在日的和效果上受《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评价。(一)基于招标投标法的合同无效鉴于合同与其基础性原因的关系,合同成立过程的法律行为均影响着合同的效力,而招标投标合同是由“一组一系列行为过程”来最终完成的,因而依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对于其合同成立的行为的规制必然最终影响合同的效力。具体有:1.关于主体资格可能导致的无效《招标投标法》第8条和第25条规定:招标投标人必须是非自然人,自然人投标即使签订合同也应当是无效的。其次特定项目的招标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超越其资质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1.招标过程违法而导致招标

5、投标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为保证公正性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对招标过程进行了严密的监控。具体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合同的行为有:招标公告发布违法;招标文件违法的;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投标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评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或违法。2.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再如评委会的人员组成不合法等。(-)基于其他法律规范的合同无效招标投标合同除受我国民事法的评价外,在一些情况下,如设备采购、建筑工程等还受到其他法律的评价,主要冇环境保护法、建筑法、不正当竞争法等。二、招标投标合同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与招标投标合

6、同的无效(一)招标投标合同的书面形式与招标投标合同的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屮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法要求招标投标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通常认为如果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就导致合同无效。从比较法來看,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也是将欠缺法定形式的的效果规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

7、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种欠缺法定形式但却取得合同效果的情形有学者称为合同因“履行而治愈”。但是,一个无效的合同法律又是怎么会“因履行而治愈”,正如李永军教授而言,从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來看:合同形式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保护一方当事人免受因操之过急而带来的损害,在该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其应当承当的义务后,那么,未遵守法定形式的瑕疵就可以通过履行义务行为的行为得到补正。《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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