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答记者问(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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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答记者问(合集)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公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于2006年5月10就《公司法》司解(一)答记者问1.问:制定该《规定(一)》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在总体结构上由原来的十一章增加为十三章,由原来的230条减少为219条,一其屮,新增加44条,修改91条,删除13条。公司法对涉及公司法律关系的一些民事权益制度做出了重新安排,更加尊重民事主休的意思自治,取消了不合时宜的国家强制性管理规定,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程序规范,规定了公司控股股东、萤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民

2、事责任,注重保护屮小股东民事权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强了保护民事权益的可诉性,如关于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关联交易和公司人格否认等,在发生争议或者和关人员认为权益被侵害时均可以行使诉权。当然,新颁布的公司法也只是定位在修订层面上,对有些问题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特别是公司法是集行为法、组织法和程序法于一身,而民事诉讼法又在修订过程屮,这就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在司法程序屮准确理解公司法立法原意,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诉讼案件类型将会大量增多,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立法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当前急需解决的

3、是新I口法衔接和法院受理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们对口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解释,对其他有关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在后续的工作中择机陆续出台。2005年1()月27口公司法修订并审议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司法,加强培训工作,与此同吋,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一)》的起草工作,并严格按照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先后召开法院系统、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又征求了院内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最后,报经木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问:该《规定(一)》对修订

4、后的公司法和原公司法在适用问题上是如何做好衔接的?答:新法颁布后,往往存在新HI法在适用上的衔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时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曾经以司法解释或者通知的方式,对此问题作岀了规定,公司法修订后,我院根据以往工作惯例,对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原公司法在适用衔接上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公司法不具冇溯及既往的效力。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

5、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是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吋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吋,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对公司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适用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3•问:《规定(一)》对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起诉时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如何考虑的?答: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萤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FI起六十FI内,请求人

6、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ZH起九十H内向人民法院捉起诉讼二从上述规定看,公司法分别对股东因规定事由提起诉讼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对超过该期间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这两条涉及的期间性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学术界和实务界多数意见认为,这两个期间既不是诉讼吋效也不是除斥期间,并H我国行政法规屮也大都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吋间限制,对这个期限亦没有定性。因此,无论对该期间性质如何认定,口前均缺乏法理依据,

7、且目前法院的立案制度采取的是审查制,从自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成木的角度综合考量,对起诉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规定(一)》采纳了这种意见。4.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连续持股180日的计算方法是如何确定的?答: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股吋间,但没有规定持股吋间起算点和当吋持股与连续持股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涉及原告资格。对持股时间的起算点,多数意见认为应当采取简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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