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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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

3、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

4、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省内生产企业自愿向当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正常生产3个月以上;(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等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3);(四)

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五)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第八条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流程图和厂房车间现场照片);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检测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四)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五)具有资格的、检测技术和项目齐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检验)报告(一年内

6、);(六)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废弃资源来源证明(供应合同或协议);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序装订成册,A4大小,一式六份(申请换证时为一式两份)。第九条检测机构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项抽样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第十条申报企业必须对所申请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和申报认定资料负责。凡属于新产品申报的,须在申报资料中提供“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虚假情况,责任自负”的声明。第三章认定第十一条市、州

7、、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7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将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收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资料后,送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抽样检测报告技术参数以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查(其中加气混凝土砌块类申请资料送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对行业规范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20日内完成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

8、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专家组。评审结束后,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验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对结果负责。第十四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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