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

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

ID:44256737

大小:40.2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20

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_第1页
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_第2页
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_第3页
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_第4页
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酒驾之公共危险刑事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淺論酒駕之公共危險刑事責任◎陳炎輝晝、酒後駕車之刑事處HI規範臺灣地區人口稠密,隨著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國人普遍以車輛作為通勤使用,加上旅遊休閒活動日增,使得交通流量更快速成長;惟有部分駕駛人交通法制觀念薄弱,因酒醉或酒後駕車造成過失傷害,甚至致死之案例時有所聞,每每造成個人或雙方家庭難以彌補之傷害。就醫學文獻資料所知,酒精對人類身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亳克者,即會呈現輕度中毒現象,造成身體生理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亳克時,則顯示輕至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進而影響駕駛車輛之掌控能力。此外,每個人體

2、質固然有所不同,生理代謝情況也不一樣,但就一般而論,飲用同量酒精之後,對每個人的身體影響應屬類似,可依血液中酒精濃度,來判定酒精對於人體影響之程度。當血液中酒精濃度之呼氣值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其思想及個性行為均會出現改變;呼氣濃度達每公升1毫克時,即會出現步態不穩噁心嘔吐及精神混惑不清等症狀O為維護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立法院於民國88年3月3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同年4月21日公布施行。本次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以下稱本法條)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以電力或引擎等動力作用運轉,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使用柴油、汽油、瓦斯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所指之「交通工具」亦不限於陸路,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至於「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本條所規範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涉及具體個案之爭議時,則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加以判斷認定。1=1再者,駕駛人因過失意外而肇事,或是酒後(醉)肇事致人於傷亡,但卻逃逸者亦時有所聞。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4、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刑法亦於同日增訂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罪嫌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其成立僅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倘若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並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貳、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之檢討凡服用毒品、麻醉藥品、

5、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依本法條規定構成犯罪,本質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就酒後(醉)駕車之行為而言,若有因而致人於死或受傷,而另涉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過失致人於死罪,或同法第284條第1項、第2項之過失傷害罪時,其間所犯二罪之關係,經法務部研究認為:本法條為故意犯,且係繼續犯,如行為人不放棄開車之行為,其違法情狀即屬繼續進行,其與後來在駕駛過程中肇事致人死、傷之過失行為,應不屬於同一行為,兩者應併合處斷。惟於極特殊之情形下,仍有可能成立想像競合犯,例如,處於酒醉狀態之行為人,誤認油門為煞車板,

6、以致引擊發動後,車輛隨即衝出撞上路人,於此情形,其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故意行為與其肇事之過失行為,在社會觀念上可認屬於同一行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造成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為使執行有客觀明確之認定標準,法務部於88年5月10日召開研商會議,會中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0.55MG/L),或是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標準;至於該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本法條之規定移送偵辦論處

7、刑責;至於現行犯應否隨案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司法警察機關得報告檢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本法條施行後,因行政罰法於95年2月5日正式實施,汽車駕駛人違反刑事法律移送檢察機關依刑法論處後,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示「一行為不二罰」與「刑事優先」原則,將不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論處罰鍰。為避免發生違規情節越重、裁定罰金反低於行政罰之可能情形,本法條論處罰金之規定,遂於97年1月2日修正為:「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自由刑部分,仍予維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嗣於

8、100年10月1日凌晨1點多,新北市重新橋上發生車禍意外,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