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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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缔约过失责任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种特殊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伟人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己得到确立。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构成耍件、类型以及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

2、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Z损害赔偿》一文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齐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就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试着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一、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早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乂称前契约责任,有

3、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笫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齐自承担和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4、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至于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归纳见仁见智,我就列举以下学者专家的观点:1.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Z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Z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①2.王泽鉴先生则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为“于缔约Z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屮,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

5、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②3.刘得宽先生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未缔结完成,在这交涉阶段中也会产生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③但是,王利明先生指出,尽管这些观点齐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第二种观点“未能区别①孙礼海.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卜].北京:法律出版社.146.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9

6、7.②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98.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故不尽完善。”第三种观点虽然指出了缔约过失乃是违背了“以信赖关系为基础Z法定债务关系。”但乂认为“'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故未能表明缔约过失的独立存在价值。”①因此,王利明教授把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定义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屮,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②此外,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不仅指契约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责

7、任,而月•包括在合同成立后,出现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其撤销或被宣布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在合同缔约的过程屮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③王利明先生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④我国另一民法学者余延满先生则根据先合同义务理论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⑤该概念中提出了先合同义务

8、这一词语。余延满先生接着对先合同义务做出了解释,他认为,“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⑥崔建远先生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⑦以上各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都有一定的参照使用价值,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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