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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05〕441号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加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市政府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地灾资金。第三条市级地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从市分
2、成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各区县(自治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第五条市级地灾资金使用范围市级地灾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具体包括:(-)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程治理费;(二)应急抢险费。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抢险(含应急治理、搬迁)费(三)地质灾害预防监测费。包括地质灾害专业预警、预防、监测费用和地质灾害群防群测补助费;(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包括规划编制、灾害调查评价、科研开发、培训表彰、项目库建设及重
3、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各区县对于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本级财政确有困难,资金不足的,在落实地方匹配资金后,可以项目形式按《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专项申请市级地灾资金补助。对于已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区县,市级地灾资金将优先予以补助。第六条项目库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设置市级项目库。符合市级地灾资金补助范围,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会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查合格后纳入市级项目库统一管理。第七条项目的申报及材料申报项目应符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区县项目由区县国土资
4、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地灾资金补助,市级项目由市级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地灾资金补助。申报文件中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危害对象,并附项目防治方案、主要工作量、预计竣工时间、概算和市级地灾资金的使用用途,地方匹配资金额度。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硏究、设计等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区县或市级部门自行解决。市级地灾资金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直接工程费用所需资金的50%0第八条市级地灾资金审批程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结论意见,及项目库项目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以及年度市级地灾资金预算安排
5、情况,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市级地灾资金补助金额O第九条市级地灾资金的下达程序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属于区县补助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部门,属于市级补助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预算下达并拨付到相关市级部门。应急处置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会商市财政局,可先由市财政局预拨部分抢险经费。待项目正式预算成立后,再进行抵扣o第十条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地灾资金预算,按照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按时拨付,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市级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
6、达的市级地灾资金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按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确保市级地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拖延拨付市级地灾资金。第十一条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市级部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项目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区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项目未
7、能按预定工期完工的,市级部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并说明未完工的原因、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将采取的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会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市级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市级地灾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市级地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地灾资金的追踪问效,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市级地灾资金和其他违反市级地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8、的部门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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