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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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司法制度研究【摘要】中国的少年词法制度从无到有,为中国司法的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与此同时,面对新的司法需求,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少年司法司法理念少年矫治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深刻反映了一国司法的进步程度和文明程度。本文对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所裨益。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现状分析(-)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经验屮国的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和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少年法庭工作获

2、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治建设做岀了特定的贡献,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少年司法的发展首先得益于有效的组织保证。其发展与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紧扌II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大局,注重把司法的人文关怀传递给当事人和全社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少年司法事业发展的法宝和动力源泉。少年法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的实效。少年法庭始终坚持和谐司法的方针和理念,创造性地开

3、展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少年司法能够始终坚持把国情和实际作为谋划少年司法工作、开展制度创新的基木依据,同时注重吸收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成果和经验,构建独具屮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工作能够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也为少年司法改革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中国少年司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面对实际的司法需求仍存有许多不足。1、未能形成先进系统的少年司法理念只有坚持了正确的司法理念,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少年司法工作不断进步。我们虽然在少年司法工作

4、中有原则可循,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但是,从几十年的少年司法实践中,始终未能形成正确的少年司法观。少年司法始终没能够从成年法律中独立出来,一直依附于成人法律,主要是对少年司法制度独立价值认识不足,未能形成正确的少年司法价值观、儿童观。正是这种以成年人为中心的、感性且乂不足够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只有把儿童作为平等的利益主体给予司法保护,体现充分的人性、人道的理念,才能为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注入新的价值观、儿童观。2、未能形成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独立的、完善的少年司法

5、法律体系存在缺失。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有关条款关于少年权益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道德性、号召性条款过多,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独立的系统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未能形成。现代世界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情况,一般均有专门的立法。与此相比,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立法很少,有关少年犯罪、少年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调整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未能充分关注少年犯罪人身心的特殊性,没有对

6、少年人实行区别对待、加以特别保护。另外,法律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我国审判机关依法受理的少年案件,主要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不包括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现有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纵览现有的立法,虽然对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规范,但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与社会现实的需要不相适应。3、少年司法缺乏健全的组织体系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系统化的少年司法组织体系。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少年律师机构等不健全。由于系统功能的缺失,少年司法机构的不健全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等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

7、保护的刑事政策。同时,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协调配合体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发挥司法组织以外的家庭、学校等机构和组织,社会公众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各种可能的资源,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和未成年人保护,才是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有针对性的科学原则。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少年罪犯的教育与挽救工作。但由于目前缺乏具体调整各单位协作、配合工作的规范,各职能单位多是单兵突进,没有协同作战、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机制,法院每次须就个案问题单独进行沟通和联

8、系,效率不高,效果也不明显。少年司法制度运行的物质条件薄弱,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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