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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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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研究所程序关于设立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一、设立管理权限1、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2、科技部门负责设立审查。根据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二、设立申请程序1、登记程序: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
3、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2、审查程序:依据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如下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4、;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第六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七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
5、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荐2012年市政府工作计划荐''政府总结和计划”政府工作计划荐'‘乡党委政府乡镇计划”政府工作计划荐“加快发展商贸商务业实施计划”政府工作计划荐“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管治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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