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构建沉默权体制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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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构建沉默权体制理性选择摘要:沉默权是公民对于内心意思予以保留不被外界知晓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不作为表现形式。此制度之构建,学界争议颇多,本文旨在充分考虑在我国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实行一套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努力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护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Abstract:Thesilencepoweristhecitizendoesnotretainabasicconstitutionrightwhichandthefreedomregardingth

2、einnermostfeelingsmeaningisknownbytheoutside,isthecitizenfreedomofspeechdoesnottakethemanifestation.Constructionofthissystem,educationalworlddisputequitealot,thisarticleisforthepurposeofconsideringfullyinourcountry?srealisticsituation"sfoundation,though

3、tourcountrymustimplementasetlimitedly“thesilencepowersystem”,inisinvestigateddiligentlybetweenperson,shumanrightsprotectionandthesocialoverallbenefitseeksthereasonablebalancepoint.关键词:沉默权价值蕴含理性选择keyword:silencepowervalueimplicationrationalitychooses作者简介

4、:岳志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XX年的封建集权专制统治及其配套的纠问主义诉讼模式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难以磨灭的定式,国家至上,被追诉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可避免被作为纠问对象,加之“无讼”的传统思维使然,只要被追诉人涉诉往往就被公众认为违背社会群体利益。因此,人们通常会站在国家一方,希望能够有效的惩治犯罪分子,相对的便会忽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进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沉默权。同时,我国现实情况犯罪情况多样,国家司法资源却相对有限,警力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必然会为口供的取得带来

5、巨大压力,而口供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又是各类案件侦破的突破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能会给司法机关执行国家权力造成一定困难。考虑沉默权制度一定要尽量平衡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被追诉人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司法资源的不断丰富,天平必然会渐渐向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一端倾斜。因此,沉默权及相关保障制度的建设必然会是一个伴随经济进步逐渐完善的过程,现阶段只能针对具体国情有限度的对西方沉默权制度加以吸收与改革,使之符合我国需要,一步步发展最终形成体系。可以考虑对是否构建沉默权制度这一

6、问题加以回避,而专注于沉默权相关具体保障措施的设立。在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言论自由应当被理解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消极的言论自由也就是不说话的权利,当然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又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无罪推定的情况下,被追诉人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前理应享有其他公民同

7、等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消极的言论自由,有权保持沉默。可以说,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的补充下已经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层面的框架,具备了代表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上的依据从诉讼模式的角度上看,西方沉默权制度的基础是当事人主义的三方结构,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公权力追诉的一项基本防御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对平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具有非同寻常的意思。而我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控制和主导诉讼过程,有权直接询问当

8、事人,可以根据其职责进行事实调查,也可以依据职权独立地对证据进行评价和采用做出决定,充分的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种诉讼模式在本质上强调司法机关依据各自不同职权分工,相互配合,最终查明案件客观真相。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作为对抗公权力追诉的手段确实可能影响司法力量的发挥,但却是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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