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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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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为什么要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论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商”传统的成因论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商”传统的成因作者:范忠信/秦惠民/赵晓耕[内容摘要]通过法律困辱工商业者,限制私人工商业发展,这是中国古代“重农抑商”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传统的形成,直接由“农”、“商”对封建国家的“利”、“害”属性所决定。从政治经济方面讲,私人工商业对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结构的稳定有着经常性的危害,它常导致小农经济的瓦解。从伦理方而讲,私人工商业是对封建等级秩序、“均平”秩序、俭朴秩序的经常性破坏因素,它易导致社会尊卑贵贱关系的紊乱。这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以“重农抑商”为国策。[关键词]中国
2、古代法重农抑商传统成因[作者简介]范忠信,1959年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秦惠民,1955年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研究员、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赵晓耕,1960年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屮国古代法屮的“重农抑商”传统,人们很早以前就专门研究过它的形成原因。人们认为,其原因不外两者:一是在中国古代,商业是对作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基础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经常性威胁,故要抑商而促农;二是在亚细亚社会,商业经常威胁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府行使其广泛的公共职能(如举办公共工程以抵御口然灾害、修长城抵御外族入侵等等),故要抑Z。现在看來,这种结论是
3、不全而的:只注意到了形成这种传统的经济原因或物质方而的原因,没有注意到另一方面的重要原因——观念原因或精神文化方面的原因。这种原因,就是“义利之辨”、“重义轻利”观念为代表的伦理思想。义者,宜也。在中国古代社会,农为国家之大利,为国家之最适宜者,故亦为国家Z大义。重农即国家“重义”也。商为私人Z利,为国家Z害。抑商乃国家Z“轻利”也。[①]农、商的这种利、害屈性是屮国特殊的社会性质、文明模式所决定的。这种利害,不光是经济之利害,亦有伦理之利害。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曰:“何必曰利,惟有仁义而已矣。”两圣之言为中国传统文化定下了基调。从此以后,“义利之辩”、“重义轻利”成了中
4、国两千多年伦理思想的铁则。圣言即理,圣言即法,这一伦理观深刻地彩响了屮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深重地彩响了屮国的古代法。一、以“困”“辱”为中心的古代“重农抑商”法律制度《史记•平准书》云:“(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司马迁的这段记载,用“困”“辱”二字准确概括了汉代的抑商政策。自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抑商政策与立法主旨也不外“困”“辱”两途。“困”商,即对商人实行经济打击。丿力代王朝用以“困”商的方式冇三:第一,官营禁榷。任何一种工商业,只要稍有利可图,就可能收归官营、禁止民营(禁榷)。管仲相齐,“管山海Z利”,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汉武消时,实行盐铁官
5、营;此后历朝历代官营禁榷的范围不断扩大,到明清两代己经发展到盐、铁、酒、茶、铜、铅、锡、硝、硫磺,甚至瓷、烟草、大黃等等,均统统列入官营范围。为了维护国家“专利”,历代朝廷设定了严刑峻法打击敢与朝廷争利的商人。汉代,“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②]:唐法,“私盐一石至死”;五代,“私盐不计斤两皆处死”;宋代,“鬻卤盐三斤者仍坐死”;元代,“私盐一斤以上皆拟徒没产”;明清两代,“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③]第二,重征商税。早在秦商鞅变法吋即定下国策:“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④]汉高祖对商人“重租税”以打击;汉武帝实行“算缗”、“告缗”,用征重税和鼓励告
6、发漏逃税的方式对商贾进行大抄家,“得民财以亿万计”、“使商贾屮家以上大率破产”[⑤]。汉代征收人头税,明定“贾人倍算”[⑥](双倍征税)。口汉以后,历代王朝莫不重征商税,“寓禁于征”。第三,不断改变币制。汉武帝吋,“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⑦]仅汉i朝,改币制达六次之多。此后直至清末,朝廷进行了数十次币制改革,其主耍目的Z—就是通过改变铸币的金屈成份、重量、发行量來使货币贬值,以搜括民财(主要是商人Z财)。为使上述三者切实有效,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与贯彻。“辱”商,即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历史上通过立法实施“辱”商方式有三:第一,直接视经商为犯罪,实行人身制裁。秦始皇时,曾“
7、发贾人以谪遣戍[⑧],”汉武帝“发七科谪”(遣七种罪犯戍边)中也冇“贾人”一科[⑨]。第二,“锢商贾不得宦为吏”[⑩]。这是历代最常见的一种抑商之法。汉初,“贾人不得名皿为吏,犯者以律论”[①①];孝惠高后吋虽“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犹不得仕宦为吏”[①②];汉文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①③]。唐《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门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①④];北魏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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