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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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体现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活动中的主体

2、地位。(二)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降低群众看病费用负担;规范流通秩序,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三)加强药品采购及供应的全过程综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购销双方利益,强化履约行为管理,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四)推进邙日光用药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使用评价及指标数据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和政府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创新。二、实施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类采购、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全程监控”等工作方法。(二)保障临床诊疗和病患人群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三)坚持与"三医联动”综合改革配

3、套,互相促进,充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的药品采购及监督管理的创新机制。三、采购主体和组织形式(一)采购主体: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其它类别的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加入。(二)组织形式:在市药品耗材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由联合体办公室组织实施。四、采购范围和方式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分批分类管理,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保障供应为前提,构建以医疗机构联合体及各级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采购新机制。依据全市年度周期的药品实际使用量和药品供需特点,编制药品分批采购目录,根据工作进程分批制订和公布

4、,并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定期调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艾滋病用药”、“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种”、“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及“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实行国家或省定点生产的药品”等未列明具体通用名的药品,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二)对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紧张的药品和其他暂未列入全市统一采购的药品,可由各医疗机构或采购联合体向药品供应企业开展议价采购。(三)除上述(一)、(二)类别药品外,临床普遍使用

5、、采购金额较高的药品(主要涉及全年用量80%内的药品),采取全市统一采购管理方式。本次药品采购,以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二批)中标药品为目录,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各采购主体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四)药品采购工作将贯彻“量价挂钩”的原则,积极落实啼量采购”。五、报名供应企业参加我市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境外授权的浙江省的代理商)等可视同生产企业。所有供应商其

6、产品信息和企业主体资质信息,必须已在省采购平台完成相关申报和注册。六、价格谈判方式根据分批分类分层次的采购方式,另行制订细则。药品价格谈判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七、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对违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启动后备药品采购程序;为保证医疗机构药品正常供应,应保持配送关系的稳定;加强医疗机构付款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八、药品销售价格政策确定药品集中采购成交结果后,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按暂行统一的支付标准(浙江省标中标价)结算,医疗机构按医

7、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成本控制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九、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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