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述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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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简述题总结1、简述立法的基本特征答:第一,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第二,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2、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答:(1)司法权的专属性:参与司法活动的各个国家机关应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审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

2、使负责。3、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答:(1)经济的市场化与政治的法治化是互相配套的。在市场经济中,不论什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权利是靠法律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来保障,他们与政府不再存在隶属关系,政府也不再干涉他们的经营,对他们的管理是由法律手段进行。(2)法治的实质就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限制,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搞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法治社会的经济也只能是市场经济。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4、简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答:1、法律关系屮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

3、、对立统一的。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屮,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5、简述司法的基本特征答:1・被动性:司法的被动性又称司法消极主义,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被动性既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2.终局性: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岀

4、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2.公正性: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既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木质反映,要求审判机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中裁判,在司法活动和过程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以中立性追求司法公正。3.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同样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以及政治、社会舆论和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左右和不当干扰。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4.合法性

5、: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纠纷解决和案件处理的基本标准,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避免司法裁判的恣意。5.程序性:现代司法以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制度、程序设计的标准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程序公正,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的设立、职权行使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规范,注重证据、保障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拥有平等的机会、受到同样的保护。同吋,程序性的要求还体现在司法权行使的公开性和当事人参与等原则上。6.专屈性和职业化:专展性,又称司法的独占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并由

6、宪法加以确认和保护。6、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答:(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岀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止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7、正式解释的种类有哪些?答:8、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答:(1)迭律责任的归责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迭建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免除的活动。(2)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价值取向、责任立法指导方针、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法

7、定原则:(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非法责罚”(3)一般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溯及。②责任相称原则:(1)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责任性质相称(2)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与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相称(3)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法律责任轻重和种类相称。③责任自负原则:(1)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无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建责任(3)保证责任人受到追究,保证无责任人不受法律追究。④因果联系原则:(1)确认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2)确认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的因果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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