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183898
大小:20.93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0-19
《附录1: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目前已颁布的26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修订。此为《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根据委托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不动产价值进
2、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不动产评估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第四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不动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合理形成评估结果。第八条7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
3、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动产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说明。第九条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第十条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十一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第十二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
4、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第十三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加以披露。第十四条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合理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第十五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特殊情况下,如果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并充分考虑抽样风险。第十六条7对于水利工程
5、、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资料、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第十七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第十八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以及引用专业报告,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相关规定。第四章评估方法第十九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
6、、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第二十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果。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因适用性受限的应在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应对所受的操作限制进行分析、说明,该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应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个别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条件作为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收集交易实例
7、的信息一般包括:(一)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主要有: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7(二)成交日期;(三)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四)付款方式;(五)交易情况,主要有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第二十二条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二)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三)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四)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修正为正常价格。第二十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