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优先原则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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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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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优先原则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建议目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卩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及其变更撤销都有法律规定。其效力优先原则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对于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大家是没有异议的,这是遗嘱口由原则的体现,遗嘱人可以根据口己的真实意愿对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但是,对于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的规定是有缺陷的。下面,我就公证遗嘱优于其他遗嘱的缺陷进行阐述并给出我的个人建议:一、我国现行遗嘱形式及其优先原则规定公证遗嘱。根据

2、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属于我国公证机关的业务受理范围。它必须由遗嘱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财产证明等材料,亲自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他人代理的无效。如遗嘱人因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或不便去公证机关办理的,可申请公证人员到遗嘱人家里或临时住所处(如:医院、养老院)当面办理。其要件包括:1>遗嘱人须向公证机关提出中请并获受理;2、公证机关须对遗嘱人的情况及遗嘱内容进行审查;3、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应当rfl二人共同办理;4、审查通过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3、,并注明年、月、日。这里的亲笔书写,仅限于毛笔、钢笔、岡珠笔等传统书写方式表达遗嘱意愿,其他方式不属于亲笔书写的范围。此外,被继承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丿」、口,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并见证的遗嘱。代书遗嘱的要件有:1、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3、所有见证人和遗嘱人各自亲笔签名。录音遗嘱。录咅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录咅形式订立的遗嘱。其耍件为:1、有两名以上具有见证资格的见证人;2、全

4、部见证人同时见证了录音遗嘱的制作;3、见证的时间应当包括录咅制作的全过程;4、见证人应当在紧接遗嘱录音之后,用同一设备对一下内容进行录音:各个见证人亲口介绍自己的身份并陈诉见证过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表诉,依凭见证人记忆的遗嘱。口头遗嘱仅限丁危急情况吋订立。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订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要件要求最高,法律要求最严格。同时,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

5、嘱。”因此,如果原来所立遗嘱系采用公证方式,则用来变更、撤销该公证遗嘱的遗嘱也必须采用公证方式,否则不能发生变更撤销原遗嘱的效果。被继承人死亡Z后,有数份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在这里,我不得不有一些自己的思考:相对來说,遗嘱人采用公证方式来订立遗嘱时,其对时间、地点及其身休健康状况的要求都较高。如果被继承人由于突发情况而使自身处于一个危急的情况下,在生死之间,被继承人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而想要改变以前所立公证遗嘱,但是被继承人已经满足不了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这不但会成为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自身遗憾,也是

6、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法律遗憾。所以,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效力优先原则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权利,但是其立法难免存在一些瑕疵,妨碍了被继承人对其遗嘱自由权利的行使。二、我的建议在我看来,我们应该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作出进一步完善,如下:1>对于处在危急情况下的被继承人,具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遗嘱方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但耍求该法定遗嘱方式不存在瑕疵,若有瑕疵,则以公证遗嘱为准;2、对“危急情况”的解释为:被继承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到达其所处地的最近的公证机关变更、撤销Z前的公证遗嘱。当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

7、有条件到公证机关采用公证方式变更、撤销原公证遗嘱的,其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以原公证遗嘱为准。以上的建议仅是我个人的浅见,但我觉得它对改变我国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程序的模式化及对保护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权利有一定积极作用。我国的继承法虽然只有三十七条,但我国继承法值得讨论的地方远远不止三I•七处。随着时间的发展,其而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但“真理越辩越明”,法律也是在你來我往的思想碰撞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和信凝聚了法学人诸多心血的继承法也会在挑战中完善,在完善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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