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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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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与犯罪构成之区别1、犯罪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犯罪的本质、概念。2、犯罪构成则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要解决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一系列条件之综合,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一、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概念三种立法例:1、不在《刑法》中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2、从形式上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3、从实质上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1、犯罪的形式概念(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的规定,即:“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
2、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94年法国现行《刑法典》第1条:“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及违警罪。”(2)1971年修订的意大利现行《意大利刑法典》第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而受到处罚,也不得被处以法律未规定的刑罚。”第39条规定:“根据本法典为有关罪行分别规定的刑罚种类,犯罪区分为重罪和违警罪。”(3)1998年颁布、1999年生效的现行《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只处罚行为前法律已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并在第12条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2、犯罪的实质概念所谓实质的犯罪概
3、念,是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相结合上给犯罪所下的定义。如:(1)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代表人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刑事人类学派代表人加罗法洛认为,犯罪是对怜悯和正直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3)功利主义代表人边沁则认为,犯罪就是给社会造成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4)刑事古典学派(新派)代表人物黑格尔认为,犯罪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行为,是对权利的普遍性的否定,也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刑罚则为否定之否定。康德则认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
4、不道德行为。(5)马克思主义犯罪概念,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立法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学说介绍:(1)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该说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犯罪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但是,用权利的观念并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的犯罪,因为有些犯罪并不是侵害了权利。如对宗教的犯罪、对伦理秩序的犯罪就没有侵害权利。(2)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是由J·M·F·Birnbaum最先倡导的。黑格
5、尔学派通过论证犯罪是对法的本质的侵害,以及区分犯罪的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推动了法益概念的形成。法益侵害说后来得到宾丁与李斯特的继承和发展。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法益侵害说强调生活利益与单纯伦理秩序的区分,认为刑法只能处罚侵害法益之人,而不能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法益侵害说在日本则得到平野龙一、前田雅英的支持。目前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法益侵害说的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表现为: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
6、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对国家权力必须尽可能多地进行限制;代表国家权威与规制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处罚范围。(3)规范违反说。其基本观点是犯罪是对规范的不服从。如:宾丁认为,规范就是行为的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规范。它表现为国家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命令其国民及其国家机关为实现目的而进行必要的行为,禁止实行被认为有害的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犯罪的本质在于蔑视法规范的要求,即违反规范性。迈耶则认为规范是指作为一切法规范的前提或者渊源的前
7、实定的社会规范,即在人类的历史社会生活中自然发生和成立的,内在于现代所有人的意识之中,从内部指导其社会行动的道德、宗教、习俗等文化规范。犯罪是对存在于法律之前的文化规范的违反。迈耶的规范说问题在于,文化规范的范围过于宽泛,因为为了准确解释违法性的实质,迈耶加上了“国家承认的文化规范”的限制,但这样文化规范与法规范就没有什么不同了。雅各布斯认为,刑法的任务不在于保护法益,而在于保障规范的作用,在于反映社会的同一性。规范违反说因坚持刑法规范的伦理性、道德性而遭到法益侵害说的批评:“规范违反说因为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
8、想之嫌。因为社会伦理等概念,毕竟只有在全体主义及社会连带思想下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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