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技术规定(第17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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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暨市规划局二。-o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第二章第四章建设用地的界定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城市道路第十章停车场(库)第十一章地下空间第十二章场地设计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第十四章村庄建设第十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章附则附录附录一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附录二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

2、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入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

3、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2.1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执行。2.2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3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建设用地的界定3.1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续建、改建等已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界线范面积为准。3.

4、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社会公益性用地。3.3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3.4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ot匕例配置。(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厂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

5、目总建筑面积的10.0%第四章建筑容量4.1项目建设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4.2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4.3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备注住宅建筑低层30.0%1.0高容量区域可适当上浮指标多层30.0%1.5咼层25.0%3

6、.0办公建筑低层45.0%1.3多层40.0%2.2高层35.0%4.0商业综合建筑(含旅馆建筑》低层50.0%1.5多层50.0%2.5高层40.0%4.5注:1、表中指标均为上限。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厶对未列入表4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3•旧城核心区及特定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5、特殊地段如邻近

7、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4.4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5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上表的指标规定的,不应进行扩建。4.6应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建筑间距5.1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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