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

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

ID:44133989

大小:25.55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0-18

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_第1页
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_第2页
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_第3页
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_第4页
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_第5页
资源描述:

《证券立法建议与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证券立法建议与策暁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因莫结构精巧、过程紧凑、环节众多,风险不可预见,故需明确的法律规制。证券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较为成熟,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制度和规则,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立法既要借鉴域外经验,改造现行法律中不适应证券化发展的方面,又须结合我国法律现实,门成体系。一、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立法模式选择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各异,使得其证券化法律调整呈现不同模式。综观全球证券化立法发展,主耍有两种模式。(1)分散调整模式。此种模式为美英所用。因为美英属判例法系,且其证券法应时而改,弹性空间大,能包容将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发展。其体系灵活,可扩展性

2、强,对金融创新只需通过判例宣示或监管当局确认便可确立法律效力。(2)集中调整模式。此种模式多为日韩、菲律宾和台湾地区等具成文法传统的法域采用。其通过立法程序变更并充实相应条款,但不如出台专门法简便易行。在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我国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巫成文法而轻判例法。如果直接修改现行法律,并补充法律空白,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立法成本高。根据我国历次立法应对金融创新的经验,通过专项立法调整,既经济可行乂极具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宜选择集中调整模式更为有利。在立法层次的选择方面,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立法层次要高,须定位于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知识产权证券化重大的、

3、原则性规定的制定,具体事项可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或试行条例,从而从法律位阶上提升法律效力。二、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立法建议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开发的市场行为,其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支持与制度供给。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刚起步,应通过引导性政策及保障性立法,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一)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耍政府主导力量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必须以一定的市场需求为前提,但如果制度环境不相容,那么政府的扶持帮助乃至直接参与,则能助力知识产权证券化冲破制度藩篱,开展制度创新。首先,政府成立专门机构

4、。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实施过程中最易遭到制度制约,困难重重,迫切需要政府以其执政权威率先破局。如美国组建政府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交易业务、日木政府拨出专项基金成立全资或合资的公法人公司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故政府强大的支持与参与,能加速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其次,确定专门机构的组建方式与工作职责。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单独或联合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成立办公室,作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管机构。其职责设计为:制定导向性政策、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方案、立法协调、试点推动以及监督管理。最后,组建具有强大政府背景的SPV(Sep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展示

5、政府信用,发挥示范效应。因为一定的政府背景,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节省信用增级成本。我国可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形式的SPV,也可先由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设立SPV,再由政府核准莫资质后为莫担保或参股。(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规制目前冲突与空白并存。就法律冲突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诸多方面与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破产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相抵触。就法律空白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证券定义、“真实出售”(TrueSale)的认定、税收豁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等无法律规泄。1•明确SPV的法律定位

6、SPV与传统的公司、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是证券化结构中最为关键的主体。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要想减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阻力与障碍,加强对SPV的认识和认可,必须依靠法律明确其地位。规定SPV的设立条件。现行《公司法》对SPV限制较多,新的特例法应简化设立程序,降低资本金门槛,不强求SPV配足经营场地和机构、人员。明确SPV的业务范围,赋予其发行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资格,远离“破产风险”。设立SPV的主要目的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和实现破产隔离,应确认SPV的经营范围,并规定SPV不能从事与资产证券化无关的事务,避免发生不必要债务。同时,应该重点强

7、调与宣示SPV是不具备破产资格的机构;要突破《公司法》、《信托法》屮发行证券的条件,赋予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SPV以证券发行资格,并且不受其资产负债比例、继存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此外,允许SPV借助我国新《信托法》的制度设计,成立特殊目的信托机构。2•确定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的范吊IH前实践中的可资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主要有著作权、专利许可、商标许可收入、电视转播权收入等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未来资产”,此类资产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为“可证券化”对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不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可运用“兜底条款”预留空间,为将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扩大范围

8、。对于某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