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

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

ID:44123609

大小:55.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10-18

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_第1页
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_第2页
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_第3页
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_第4页
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美国测谎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张泽涛提耍:是否釆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科技证据,美国经历了由弗赖伊判例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向达伯特判例所确立的“综合观察”标准的转变,这标志着美国的测谎制度日渐成熟。冃前,我国的测谎实践基木上无章可循,因此,应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测谎实践的现状与不足,制定规范测谎实践的法律、法规。在该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为鉴定结论,并在规定测谎人员专业索质与诉讼地位的同时,建立统一的测谎操作程序。自1991年以来,测谎技术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屮,从效果上来看,测谎仪对破获

2、并公正审判一些重大的疑难案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测谎仪的国家,其测谎制度以及相关理论已经比较成熟,而测谎仪在我国只是一件“舶来品”,因此,考察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対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无疑具有借鉴意义。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一些从事侦查学研究的学者対测谎制度进行过探讨,诉讼法学界对测谎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鉴此,木文拟系统地介绍21世纪前后美国关于测谎制度的一些经典判例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论,然后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诉讼理论,对测谎结论的定位、可采性以及测谎程序的规范性等问题作些研究,以

3、期对完善我国的相关证据立法有所帮助。-、测谎结论由“普遍接受”标准向“综合观察”标准的转变在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史上,1923年的弗赖伊判例和1993年的达伯特判例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判例。对于采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科技证据,弟赖伊判例确立的是“普遍接受”(generalacceptance)的标准,且自1923-1993年的70年间一玄是人多数州与联邦法院所遵循的法律依据;1993年的达们特判例对于采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科技证据,确立的是“综合观察”(generalobservation)的标准,从而推翻了弗赖伊判例,成为近年来美国大

4、多数州和联邦法院审理与测谎结论有关的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由弗赖伊判例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向达伯特判例中所确立的“综合观察”标准的转变,是美国测谎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转折点。1923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审理的弗赖伊诉合众国(Fryev.UnitedStates)案,是美国笫一个涉及测谎技术的经典判例。在这个判例小,法院没有采信对被告人作出的测谎结论,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种测谎技术在生理学和心理学领域内训未获得“普遍接受”,测谎技术还没有确立统-的科学标准,测谎结论的准确性难以确定,因此不能在诉讼中采信为证据。在美国

5、,对法院是否可以采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各种科技证据,弗赖伊判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对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科技证据进入诉讼程序,该判例确立了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一般认为,“普遍接受”标准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证据來H科技领域;二是该证据所赖以建立的科学原理以及技术方法已经获得本领域中的专家们的普遍接受。此后,法院在审理案件吋,如果决定釆信科技证据,前提条件是该科技证据必须已经达到被“普遍接受”的标准。近年來,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一些已在实验室中被证实对查明案件事实有较大帮助作用的尖端技术,因受列赖伊判例所确立的“普遍接受”

6、标准的限制,一直不能应用于审判实践中。同时,美国的测谎技术口益完善,测谎结论的准确性也在不断地提高,死赖伊判例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似乎已经不合时宜。由于美国奉行判例法,各州以及联邦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冇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间,少数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系统中,已经开始允许采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一些新的科技证据。但是,总体而言,A1923的弗赖伊判例到1993年的达伯特判例作出Z前的70年间,美国大多数州法院以及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测谎技术的案件时,基木上是以弟赖伊判例为法律依据的,即通常没有将测谎结论采信为证据

7、。但白1923年弗赖伊判例为采信测谎结论等科技证据确立了“普遍接受”标准之后,围绕该判例所展开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从总体上来看,对弗赖伊判例持界议者居多,其理由主耍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弗赖伊判例小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与《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规定相冲突。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证据规则》。该规则第702条明确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对《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进行注释的学者们认为,弗赖

8、伊判例与该条的规定相违背。因为从立法意图來看,如果立法者希望继续沿用弗赖伊判例中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他们很容易在该条小加上一些适当的文字进行限制。比较弗赖伊判例与《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规定,显然,在采信科技证据的标准问题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